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1-03-13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简析如下

       一、《批复》确定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 

      《民事诉讼法》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在实务当中,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在数额的计算上,却一直没有法律依据,此次,最高院出台的《批复》,确定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批复》确定了债务利息和本金的清偿顺序 

      根据《批复》的规定,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举例说明: 

    假设 :申请执行人甲的金钱债务为100万,延迟履行期间为3个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5‰(0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1-3年期同期贷款月基准利率);被执行人乙的债务总额为500万,可执行财产共有200万。

    1.甲的执行款总额为:1,027,000 元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000 × 4.5‰ × 2 ×3个月=27000 

    执行款=1,000,000+27,000=1,027,000

     2.甲能够执行到的数额为:410,800 元 

    1,027,000(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总额) ÷ 5,000,000(被执行人的债务总额) × 2,000,000(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 =410,800 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马清义律师
宁夏银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