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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犯罪行为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放:

  张全(男)与小静(女)的父母商定让二人成亲,为此,张全父母给小静家送去了彩礼。但小静得知后,不同意与张全结婚,并退回了礼品。

  某日晚,张全伙同其朋友在小静回家的路上将小静拦截,并不顾小静极力反抗,强行把小静带到外地,强迫小静同意与其结婚。次日凌晨,公安人员解救了小静,并将张全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全明知其父母给小静送去礼品后,小静不同意与其结婚,并退回了礼品,仍伙同他人强迫小静同意与其结婚,其行为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遂判决被告人张全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专家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与之相应,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婚姻自由予以保护。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具体就侵犯对象而言,该罪的行为人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从本案看,小静的父母未征得小静本人同意,即答应张全父母的请求,要求小静与张全结婚,并且接受了张全家的彩礼,这显然是“父母包办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法》理论中,“父母包办婚姻”和送彩礼是受到排斥的,从来不以此表明当事人对该婚姻的同意;相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还会将父母包办和接受彩礼认定为干涉当事人婚姻自由的事实根据。本案中,小静的父母不仅代替小静表态,而且接受了张全家送的彩礼,说明他们在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小静为表明其拒绝与张全结婚的态度,将张全家所送的彩礼退回,在这种情况下,张全采用抢婚的手段,限制小静身体自由,强迫小静与其结婚,不仅侵犯了小静婚姻自由的权利,也侵犯了小静身体自由的权利,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特征。

  目前,在一些偏远的乡村,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仍然存在,但其中构成犯罪的只是个别现象。因为行为人只有直接以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行为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仅仅停留在言语和态度上,并未使用暴力,则不构成该罪。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个别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作为烘托喜庆氛围的方式,这种习俗成为当地的一种风俗。对于这种抢婚习俗,不应当做犯罪处理。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在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后,便纠集一些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这已不属前面提到的“抢婚习俗”,对于这种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抢婚行为构成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法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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