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要特征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2.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3.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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