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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公推直选:一种组合式民主新形式

发布日期:2011-03-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公推直选是一种多主体参与的组合式民主形态。这一民主形态既非基层民主意义上的直接选举,也非自上而下的干部选拔,而是二者结合的一种组合式民主。它包容了党组织、党员与普通群众的三个主体,集合了组织选拔与竞争性选举两种机制,实现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兼容。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改革不断稳步推进。从党支部“两票制”,到乡镇党委公推公选与公推直选,再到更大范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试行党组织公推直选,公推直选逐渐成为党内选举改革的主导方法。然而,从民主的模式上看,公推直选既非完全意义上的自下而上直接选举,也非自上而下的干部选拔任用,同时又有别于传统的党内选举方法。仔细探究,可以发现它实际上是上述制度要素的组合,带有组合式民主的特点。?

从选举机制上看,公推直选是干部选拔与竞争性选举的组合。

公推直选吸收了干部选拔制度的要素,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一是根据干部选拔标准来制定党组织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包括任职经历、党龄、教育程度、年龄等。如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候选人通常要求具有2年以上的副科级工作经历,3年以上党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0岁以下等参选条件。二是组织部门直接参与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尽管开放了党员个人自荐和群众参与推荐候选人的渠道,党组织提名仍然是诸多试点中坚持的原则之一。并且,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具有一定的选举优势,在选民心理形成一种组织支持的印象,一般也不会在组织部门进行的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中淘汰。三是组织部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候选人的参选资格,而组织考察则是组织部门对拟提拔任用的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及群众基础等全面了解和掌握。根据考察结果,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一般会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一轮筛选和淘汰。

公推直选引入了竞争性的选举办法,实现了基层党组织的选举创新。首先,公推直选的过程是普通党员参与党内选举的过程,包括个人自荐或提名推荐候选人、民主评议候选人,以及直接投票选举正式人选。其次,公推直选通过扩大差额来提高选举的竞争性。由于开放候选人的提名,初步推荐人数往往较多,公推直选普遍实行 “层层差额”,差额民主评议,差额组织考察以及差额直接选举,这与传统组织选举的等额选举有着实质性不同。最后,公推直选还实行一定程度的党内竞选,开展候选人竞选动员(候选人到辖区驻点调研)、竞职演说,回答提问与互动,公开投票,现场点票和宣布选举结果等。通过扩大竞争,激活了党内选举的气氛,提高党员参与的热情。

从参与主体上看,公推直选是党组织、党员与普通群众的组合。

从主体上看,传统的党内选举实际上主要是党内事务,由党组织和党员来完成,党外群众没有权利也没有机会参与党内的选举事务。党内公推直选开放了普通群众参与党内选举的通道,党外群众在候选人的提名和协商中与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了合作。

在公推候选人阶段,许多试点都采取了“三推”方式,即组织提名推荐、党员个人自荐,以及党员与群众联名推荐。也就是说,党外群众可以和党员一起联名推荐候选人,实现了对党组织领导人的提名。还有一些试点甚至允许群众自主推荐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人。如2008年北京崇文区社区党组织公推直选,就是将公推化为“党内推”和“党外推”两种方式。其中党外推荐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个小组提名1名人选;在此基础上,由居民组长推举出党组织班子提名人选。居民小组推荐而非居民与党员联名推荐,实际上承认了社区居民对于社区党组织领导人的提名权,让普通群众也参与到党内选举的过程当中。

在民主评议阶段,群众再次与党组织和党员一道对初步候选人进行协商筛选。尽管目前民主评议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在党员干部中进行多轮推荐,实行党内预选,以及与组织考察合并进行等,但最为常见的方式还是以召开民主推荐大会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大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群众代表、干部代表、党代表以及辖区内的政治人士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民主推荐大会往往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由其组织参选人进行竞选演讲,与到会者答疑互动,随后进行投票差额预选,确定初步候选人。因此,从候选人的提名到初步候选人的确认,都是组织部门、党员与群众共同合作完成,已不完全是组织部门包办的事项。

从民主形式上看,公推直选是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组合。

党内公推直选是党内民主的创新。从机制上看,公推直选是“公开推荐”和“直接选举”的有机组合,通过开放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扩大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和允许一定程度的选举竞争,从而提升了党内选举的公开性、参与性和竞争性,成为推动党内民主发展的引擎。公推直选已经在除了军队之外的几乎所有基层党组织选举中广泛试点,甚至一些区(县)级党组织以及党代表换届选举也开始公推直选的试点。

公推直选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党内选举范畴,带有人民参与民主的特征。它广泛地吸收党外群众参与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民主评议,扩大民主评议的参加主体,实际上是通过党外与党内协商的民主方式来产生党组织初步候选人。此外,还有一些公推直选试点带有党内民主“整合”人民民主的特点。如四川部分乡镇采取“公推直选,书记组阁”的模式,先是“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然后由其提名镇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班子人选,形成党领导人决定同级人大、政府和政协领导人的格局。再如湖北实行“两票推选,交叉任职”的乡镇公推直选试点,先是公推直选产生乡镇党委书记及委员,然后由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副书记及党委委员分别兼任常务副乡镇长、人大主席团主席、纪委书记、武装部长等职务。这些试点的共同特点是由通过广泛民主选举产生的党组织,实现对同级政权组织的人事重组和政治领导。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公推直选是一种多主体参与的组合式民主形态。这一民主形态既非基层民主意义上的直接选举,也非自上而下的干部选拔,而是二者结合的一种组合式民主。它包容了党组织、党员与普通群众的三个主体,集合了组织选拔(干部选拔)与竞争性选举(党内选举)两种机制,实现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兼容。

党内公推直选的组合式特征,有其合理性的制度基础。对于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中党组织而言,它们除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之外,实际上还行使着行政领导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这样看来,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则具有了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是党的基层组织,由一定数量党员组成;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基层社会与政权的政治和领导核心,对辖区内发挥行使政治领导、行政决策和人事任命等决定权。由第二个属性延伸而来的是,街区乡村党组织的领导人,还被纳入到党的干部选拔制度当中,由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党的干部选拔标准和原则来加以任用。因此,不难看出,街区乡村党组织的选举实际上涉及三个层面:它是普通党员产生基层组织领导人的选举过程,也是基层权力机关领导人的选举过程,同时又是党的基层干部的选拔过程。

陈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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