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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被鉴定为多个伤残等级时赔偿以何者为依据

发布日期:2011-03-18    作者:杨振夏律师

人身伤害被鉴定为多个伤残等级时
赔偿以何者为依据?
——答复南阳市网友李某的咨询
南阳市网友李某向本律师咨询:
李某的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胸部筋骨折、右臂骨折和右腿股骨骨折。医疗终结后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胸部的伤残等级为七级,腿部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右臂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在交警队协商赔偿损失时,不知道究竟以哪一个伤残等级作为索赔时计算损失的标准。找到了本律师。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答复如下:
一、以最高一级伤残为基数,其余部位一至六级的伤残增加丧失劳动能力10%,七至十级的伤残增加丧失劳动能力5%,多处伤残增加的总和不超过10%。在此种计算方式下,李某儿子的伤残等级最高级为七级,丧失劳动能力40%,一处九级,增加5%,一处八级,增加10%,则计算损失时,按照劳动能力丧失550%来计算。
二、以最高一级伤残为基数,其余部位的伤残增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百分比按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来计算,多处伤残增加的总和不超过10%。在此种计算方式下,你的最高级为八级,丧失劳动能力40%,一处九级,增加2%,一处八级,增加3%;则计算损失时,按照劳动能力丧失45来计算。
三、各地法院的具体实践作法不一样。实在把握不准,可以按最高级晋一级的方法来确定,即七级晋为六级,按按照劳动能力丧失50%来计算损失。
特别提醒:
当事人在发生人身损害后,寻求赔偿时,最好聘请专业律师,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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