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志如何面对父亲的不履行监护职责
发布日期:2011-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分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父母离异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适宜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变更其监护人和抚养人。”根据这两项规定,小志的父亲不履行监护职责,并侵犯了小志的合法权益,应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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