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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讼上访案件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04-12-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变革的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的经济关系、利益主体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量出现。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的人民法院,必然要介入各种矛盾和纷争的调处之中,于是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由于相当复杂的因素,随之而来的是涉讼上访案件呈现在法院面前。如何有效地减少和避免涉讼上访案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同时,正确认识和处理涉讼上访案件,能够既维护司法权威,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司法为民要求至关重要。

    一、涉讼上访案件的原因分析(一)因审判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上访人长期上访。

    l、个别案件存在裁判不公现象。这里的裁判不公现象,包括:一是案件实体处理错误,即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明,裁判结果错误,或是审判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不当,显失公正。二是案件程序违法或存在瑕疵,即在案件审理过程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不明,指定被告的答辩期间不符合法定要求,庭审中合议庭成员不能全部出庭,举证时限不合理,无法定事由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休庭后多次提供证据,导致一个案件又多次开庭的现象出现。三是案件审理适用法律错误。对个别案件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审查重点不明,应当适用此法律而适用彼法律,应当适用此条款而适用彼条款,或引用条文不全,有的只引用实体法条文,有的只引用程序法条文,导致裁判出现暇疵。此类案件往往导致上访人对实体判决不满,虽经再审审理,指明原判存在的程序错误,因最终是维持实体判决,故而难以说服访人。

    2、裁判文书的制作在叙述事实、证据分析论证、说理及校对等方面存在疏漏和说理不透等等问题,但又不致影响实体裁判,而上访人较为执着,故而长期申诉不止。

    3、部分民商事案件和个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因判决前未能告知权利人应承担的相应的诉讼风险,亦未充分考虑被告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判决后出现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当事人四处上访告状,声称法院“打白条”等。

    4、有的上级部门个别接访人员在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对一些案件的申诉或申请再审不按照法律规定做息诉解释工作,而是一批一转,或者检察机关的极少数接访人员为了摆脱上访人员缠诉,将不应抗诉的案件提起抗诉,即告完事,这给上访人一个错觉,误认为还可以申请“再再审”,故而反复上访。有的问题属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或者应由上级部门解决的,而将矛盾往下交,致使上访人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长期上访。

    5、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说话随意,举止不端,或言语中支持一方,压制另一方,使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另外个别法官在办案中有请吃现象,一旦被对方当事人知道,即使案件公正处理,另一方也会对此纠缠不休,到处告状。

    6、案件审理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不够,尤其是文化素质较低的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一无所知,而立案人员又未告知其相应的诉讼风险,从而使其对裁判结果出现不满。

    7、少数法官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态度生硬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轻则厌烦,重则训斥,使上访人员在案件处理结果不满的同时,又对接访人员产生对抗情绪,上访又多了一条理由。

    (二)因上访人自身的原因,使涉讼上访不断增加。

    l、无理取闹型。有些上访人上访动机不良,明知无理,缠访闹访,要挟法院。多数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上访人明知自己上访无理,但把上级部门对信访案件的通报视为“惩治”法院的有力武器,多次到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缠访,借此要挟案件所在法院,并以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处理为快感,偏执狂妄,固守已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2、人格变态型。个别上访人心理畸形、人格变态。他们因多年的上访生活已形成习惯性上访,严格地讲已处于人格变态、轻度精神病范畴,视上访申诉、哭诉为后半生的精神寄托,对法官发泄不满。

    3、诬告陷害型。主观臆断,甚至编造谎言,诬陷审判人员吃请受贿,枉法裁判。有些上访人员,因裁判结果不利,败诉后或主观臆断,或道听途说,甚至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蓄意诽谤,诬陷法官吃请受贿,偏袒一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更有甚者,到处散发虚假材料,上访告状,败坏法院形象,毁损法官人格,以求法官受到处理和追究,进而泄私愤,图报复。但此类案件往往经过有关部门多次调查,并不能认定其所反映事实。

    4、好逸恶劳型。有些上访人以上访为生,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这类人员长期滞留北京,有的以上访为名,实则在做小生意,习惯了都市繁华,厌倦了乡村冷清。一旦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清查,其身份便成了小商人,而平时他们又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有关接访部门进行上访登记,成为上访人员。

    5、发泄怨气型。少数上访人员的上访纯属发泄怨气。他们一般性格内向、孤僻,在当地生活缺乏亲情、友情和同情,其案件败诉后,为发泄心中的不满、积郁的怨气,将接待室和接访人员作为其倾诉的场所和对象,只求一时的慰藉。

    6、固执已见型。一些上访人员自身素质较差,他们对法律、法规、政策或理解片面,或一知半解,或生搬硬套,或断章取义,只理解对自已有利的部分,不考虑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且固执己见,不听劝解,无视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公正性。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7、期望高值型。有些上访人员不能正视存在问题,不愿承担诉讼风险,以为案件到了法院就进了“保险箱”,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能够得到最终实现。一旦案件不能得到全部执行,其便视法院为取款的“银行”,向法院伸手要钱。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便会将本应自己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商业风险转嫁到法院头上,埋三怨四,上访告状。

    8、举证不能型。有的上访人在一、二审及再审期间,因收集证据、举证不能等,致使裁判结果对已不利,其在无法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时,坚持自述的客观事实,上访不息。

    9、法律无知型。个别上访人出于对国家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的无知,在向其他部门反映问题受挫后,以为法院能“统管天下”,坚持去法院告诉。

    l0、“案外请求型”。个别上访人的问题经法院多方努力,已得到纠正解决,由于其又提出新的与原案无直接关系的要求,或只讲情理,不讲法律,再行上访,诸如要求赔偿其上访的车船、食宿、误工等损失费用。

    (三)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因素导致上访人长期上访。

    1、据笔者所知,当前信访部门对于上访人员的处理,是将上访人员登记后,把上访材料批转下去,由原处理单位处理。然后信访部门再对各地上访情况予以排队通报,下级信访部门也照此效仿,而党政部门再对通报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于处理。这种工作机制,无形中助长了上访人的上访情绪,使其认为不管有理无理,只有上访了,某单位就会被通报,有关人员就会受处理。于是,上访人员不断增加,涉讼上访案件也是这样。

    2、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善后工作出于推卸责任或不了解情况,只要来访人拿到法律文书,不问事由,—律往法院推诿,形成涉讼上访案件。

    3、极个别上访人员通过关系,让一些特殊部门如上级或者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法院等单位的领导为上访人向下级或者法院批办、交办、督办个别案件,使一些已经再审的案件又起波澜。而上访人又视这些批示如“尚方宝剑”,一旦原承办法院不能立案或不能进入再审程序或不能改判,上访人则缠诉不止,并到处宣扬法院不受领导或者监督。

    4、少数“包打赢官司”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个别执法人员和学者,出于经济利益、亲情或其他原因,抓住判决中个别不影响实体权利的瑕疵大做文章,给上访人一个定能“胜诉”的信息,甚至怂恿、煽动上访人到处上访。

    5、新闻媒体的不当舆论监督,导致上访人上访。有些案件从发生直至法院终审裁判后,经常见诸新闻媒体由于一些报道或评论囿于撰稿人自身法律知识的有限,客观上存在一定问题,故此类报道对上访人的上访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处理涉讼上访案件的对策研究处理涉讼上访案件难度大、任务重、费时长、耗财多,是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不可避免矛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要处理好涉讼上访案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法官、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司法为民主旨,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法官责任重如山”思想,要认清当前涉讼上访工作面临的形势,保持清醒头脑。涉讼上访工作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要在坚持依法处理信访原则的前提下,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看待涉讼上访的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信访工作。通过做好信访工作,解决诉讼争端,尽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调处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维护稳定。

    (二)改革当前涉讼上访案件处理机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人员“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人民法院的涉讼上访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处理解决,不应归类于一般意义上的信访案件。如前述,信访工作部门对上访事件的通报排队,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而且还会给有关单位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使之无所适从,同时还会助长上访无序现象的产生。为此,笔者建议,应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将涉讼上访工作同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中分离出来,不参与这项工作的检查评比,使人民去院依照宪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独立地处理涉讼上访案件。

    (三)就法院内部未讲,处理涉讼上访案件,应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各级法院的领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将信访工作真正列入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日程,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同时,要坚持党委领导,争取政府、人大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重大信访事件一定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需要协调处理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亲自参与。

    2、切实改进工作方法。重视初信初访工作,注意疏导化解,将纠纷解决在基层的萌芽状态。特别是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人员,要变当事人上访为人民去院下访,立足实地、深入基层,处理解决实际问题。要拓宽信访工作渠道,加强横向配合,对疑难信访案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提出协商解决意见。同时,开展去制宣传教育,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这里,更重要的是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上访案件的发生。要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使承办人员在案件审理、执行阶段,就注意到裁判或者强制执行后的服判息诉工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把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贯穿到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做到裁判或执行前释法,裁判或强制时说理,使胜诉或实现权利者明明白白,使败诉或被执行者心服口服。同时还要注重民商案件审理的调解或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多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使大量的纠纷通过调解或和解得到解决,以避免矛盾的激化。

    3、改进工作作风,体现人文关怀。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充满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的社会。现代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重视人,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对上访人员要尊重人格,以礼相待,耐心听诉,诚心释惑,坚持有诉必理,正确引导,依法保障来访人正确行使权利。要做到文明接访,杜绝一切简单、粗暴行为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案件。

    4、加强制度建设。首先,要强化信访工作管理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有效地避免上级接访部门只做一般的应付、批转,上下级法院要统一口径,共同做好息诉工作,共同努力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减少越级上访,以减轻上级法院的压力和减少信访案件的积压。其次,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分段管理,监督和制约,防止信访工作的随意性。再次,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于发生重大信访工作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措施不力,信访工作被动局面长期不能扭转,越级、进京上访居高不下的,要通报批评;对明显存在问题的信访申诉案件,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作为错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规范信访秩序,加大对无理缠访闹访的打击力度。笔者建议,取消和限制越级上访制度。就涉讼上访案件而言,上访人应当逐级上访,对基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服上访的,应由基层法院接待处理。对二审调解、维持、改判(撤诉的除外)的,应由二审法接待处理,不能批转一审接待处理(因一审无权审查或评价二审裁判正确与否)。上访人对基层法院不予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仍持有异议的,由基层法院出具相关处理证明后,到中级法院上访。中级法院接访后,认真审查上访材料,并通知基层法院相关人员到中级法院说明处理依据,然后再由上访人逐级上访,相关法院逐级汇报情况。对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上访的,依此程序逐级进行。这样,有利于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纠正错误裁判,切实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上级法院接访人员或者领导因不了解情况,只做批转或者批示、督办工作,不解决具体问题,使上访人上上下下、反反复复多次上访现象的发生。同时,这种做法还有利于科学、准确、合理地界定是有理上访还是无理缠诉,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打击缠访闹访者提供依据。

    6、要加大对违法上访行为的打击力度。近年来,缠访闹访、暴力上访、结伙上访等危害上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直接危害到案件的承办人、信访干部以及其他上访人员的人身安全,有的严重扰乱了信访工作秩序、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信访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采取坚决果断的制裁措施。对于相互串连、非法聚集的上访团伙,要及时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对其中牵头的,要作为违法上访、违法申诉人员来处理。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信访秩序、社会秩序的上访人员,经劝说无效的,该拘留的拘留,该劳教的劳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整顿信访工作秩序。

    (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因素对涉讼上访案件的介入程序。主要是制定关于对涉讼案件个案的批转规则,有关部门对个案的监督规则,新闻媒体对涉讼案件的报道规则,上访人员逐级上访规则等。强化对律师、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对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和制裁力度。同时教育案件承办人牢固树立切实为上访人办实事、解忧难的思想观念,使全社会共同努力,妥善处理和解决涉讼上访案件。

    三、对处理涉讼上访案件的理性的理性思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要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上访和申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涉讼上访亦是如此。但是,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行使。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利都是负有相应义务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任何权利都不能无限行使,权利无限行使,必然导致权利行使随意化。所以,申诉包括申请再审都必须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一定的审级来进行。没有规范的信访申诉制度,就不可能确保上访人权利的实现,权利无限行使,势必导致信访申诉秩序的混乱,使信访申诉数量居高不下。

    正因如此,目前人民法院涉讼上访案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由于前述原因,一些上访人只要达不到个人目的,不管有理还是无理,或者上访人的问题早已经解决,还要越级上访或直接进京上访。其中有的案件虽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法定程序已经完毕,但上访人仍在不停地赴省进京“申冤告状”。有的从初访到重访,从越级访变成到处访,个别人变成了长年访,他们从青年告到中年,直至年逾花甲。而人民去院虽做了大量解释劝说工作,但他们仍执拗痴迷,不计罢休。这样,不仅令法官们束手无策,而且也使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形象和地位受到严重挑战。同时,由于他们到处上访,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麻烦,给环境卫生造成了污染,其害处不一而足。而所有这样现象的产生,都与规范信访秩序的措施不力有直接联系。笔者时常在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其职责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果案件审理错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如果知错不改,可以严肃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但是,如果案件没错误,法律程序且已进行完毕,当事人对法官的劝说解释又置若同闻,便到处上访,且受不到打击,那将会形成一个混乱无序的社会政治局面!难怪有的上访人公然声称:“这个案件你们改不改,如果不改,我现在就进京去,让你们吃不了兜着走!”肆无忌惮地对审判人员进行要挟和恫吓。这是制度的缺憾,这是法院的悲哀,也是法官悲哀!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的实质是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和重新调整,那么改革的结果必然是有人所得,有人所失。因此,改革过程中大量的社会矛盾必然会集中到法院,因为法院是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法院审理、执行案件逐年增加,特别是部分无执行能力的案件,一时难予全部执结,这样导致大多数案件的裁判和执行结果都会至少使一方不满意,或双方都不满意,这也是导致涉讼上访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在涉讼上访案件的处理上,国务院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十分明确地将其排除在行政部门的信访案件之外,而有的上访人是到处上访,既在法院系统上访,又到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上访。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接访后,予以登记批转,然后排队通报,而相关部门以此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案件的增多不是法院自身的原因,涉讼上访案件的上升也有社会转型、利益分配不公等诸多因素。因此,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对涉讼上访案件的通报,既有悖于《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又有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之嫌,其作法不易推广。然而现在,一旦国家有重大活动,如“两会”的召开、“五一”、“十一”的节日庆贺和中央领导下基层等,有关部门便让法院把涉讼上访人员看死盯牢,出现上访情况,处理有关人员。但法官如何去看死盯牢?有的上访人家居农村,交通不便,法官去住到上访人家里?显然不可能。还有一种现象,如果有人去上访,法院便会马上接到通知,派车出人去接上访人,路上管吃管住,浪费大量财物。可以说这类事情牵涉了法院的大量精力,使之疲于应付,而且使有的法官因怕出现上访情况,审理案件畏首畏尾,谨小慎微,甚至忐忑不安,优柔寡断,影响了案件质量,降低了办案效率。为此笔者呼吁,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做好涉讼上访工作的各项措施,规范涉讼上访秩序,合理界定上访界限,保护合法上访,打击违法上访,并建立健全经常性工作机制,使涉讼上访案件的处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何去看死盯牢?有的上访人家居农村,交通不便,法官去住到上访人家里?显然不可能。还有一种现象,如果有人去上访,法院便会马上接到通知,派车出人去接上访人,路上管吃管住,浪费大量财物。可以说这类事情牵涉了法院的大量精力,使之疲于应付,而且使有的法官因怕出现上访情况,审理案件畏首畏尾,谨小慎微,甚至忐忑不安,优柔寡断,影响了案件质量,降低了办案效率。为此笔者呼吁,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做好涉讼上访工作的各项措施,规范涉讼上访秩序,合理界定上访界限,保护合法上访,打击违法上访,并建立健全经常性工作机制,使涉讼上访案件的处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阮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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