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赫山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监护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儿子父亲已过世,祖母年近八十无力再抚养,母亲虽然离异,但无论从人伦还是法律的角度,都应该监护自己的儿子。近日,赫山法院审结了原告夏某与被告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徐某为原告夏某的监护人。

  原告夏某的父亲在其五岁时便与被告徐某离婚,原告当时判决为其父亲抚养,被告另行组织了家庭。原告夏某一直随其父和祖母卜某生活,无别的兄弟姐妹,后来其父于1999年去世。原告夏某也在2006年患病后,经诊断为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现在原告仍然住院治疗,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三级精神残疾人。益阳市资阳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09年2月12日向其颁发残疾证,并认定原告祖母卜某为监护人。这几年来,都是其祖母卜某承担抚养义务,祖孙俩靠最低生活保障、拾捡垃圾生活。现因原告祖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法继续承担监护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被告徐某为原告的监护人,尽监护职责。

  赫山法院民三庭受理此案后,认真调查,明确事实,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详细情况。被告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态度十分坚决,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判决了事,而是多次组织被告做劝解工作,上门去做被告丈夫的思想工作,向他们宣讲法律知识,详析人伦道理,细说骨肉亲情,促使被告徐某夫妇从心里接受对原告夏某的监护责任。承办法官经过几番苦口婆心、细致入微的劝说工作之后,依法作出判决:变更被告徐某为原告夏某的监护人,并行使监护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