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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与之不相称的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工资经常被无故拖欠。农民工讨薪难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找出其成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

维权意识较差、方式偏激。2009年12月09日的人民网上一篇新闻为《南京: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讨薪成功率不足两成》,在大都市尚且如此,小县城可想而知。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要么是沉默,默默的承受不公,要么是爆发,采取极端方式,例如河南商报2010年2月6日报道的4名民工为讨薪软禁工头40多小时,结果讨薪不成反坐牢。随着农民工讨薪的不断诉诸报端,很多农民工在自己讨薪不果的情况下集体走向街头向当地的劳动部门上访或者是所谓的秀,即跳楼等引起媒体的注意,以媒体的力量帮助其讨薪,很少有直接诉诸法院的情况出现。 大量案件存在被告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农民工事后补救成效甚微,在一定范围内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部分农民工会采取理智的方式,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但部分农民工情绪激愤,讨要工资方式激烈极端,往往会采取聚众闹事、群体上访、找老板“算帐”等非理性的手段实现其目的,如我院受理的以张某某、苗某某为代表的涉及13名农民工诉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永亳淮高速A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拖欠工资纠纷群体诉讼案件。原告大部分是永城的农民工,还有部分来永的务工人员,由于拿不到工资,情绪非常激动,曾到市委政法委上访,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

维权成本偏高。肖卫东在其执笔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中说“为了索要不足在一千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十一到二十一天,折合误工损失550至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至3750元。综合下来,成本在3420至5720元之间”。一些农民工们为了讨几千元甚至几百元的工钱要耗上几个月的时间,有的甚至时间更长,而有些老板为了达到拖的目的,一定要走完所有法律程序,直到败诉才肯给付拖欠的工资,农民工们根本等不起。律师费、劳动仲裁费和诉讼费费用高,让本身经济拮据的农民工们望而却步。对农民工而言,赢了官司赢了理,是莫大的欣慰。但在很多情况下,不少农民工却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讨回说法空欢喜”,费尽千辛万苦得到的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法律保障不力、职能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到目前为止,我国除了出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条文外,还没有专门处理农民工问题的机构,农民工一旦出现问题,往往自己解决,乱投医。法律条文也被其束之高阁,目前,多数农民工外出就业时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劳动合同不规范,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举例来讲,《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农民工没能按月足额的领取工资还是司空见惯,究其原因,还是法律未能刚性的执行。 农民工维权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劳动保障、建筑管理、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在制度上提供相应的保障,而现实是各部门的条条框框较多,又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缺乏有效的配合。

二、造成农民工讨薪难的成因。

立法不完善。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对依法调节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劳动法》的规定较为原则,缺少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目前立法对农民工工资保护的主要依据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而且法律规定的空白点多,政策性强,相互之间还常有矛盾,这些都增加了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的困难。

劳动监督不够严格、执法力度疲软,劳动市场体系不健全。部分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疲软,不能主动有力地查处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事件,往往采取民告官办,不告不理的被动态度来对待劳务纠纷,使得一些企业主在用工方面为所欲为,肆无忌惮。目前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相当数量的私营和融资企业不依照法律规范用工,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个别经营者惟利是图,有意克扣,而拖欠民工工资。

农民工社会地位处于弱势,自我保护意识差。外出务工的民工,大多数是无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加上缺乏相对的劳动法律知识,其弱势的社会地位往往使拖欠者无所顾忌。而我国劳动岗位是 “人多粥少”,作为弱势群体的民工本着“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想法,不得不委屈求全,不与用人单位斤斤计较。由于证件不全和中介费用较高等原因,大部份农民工不愿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而是通过其它渠道寻找工作,没有签定劳务合同,缺乏法律依据,致使出现工资拖欠也无从下手解决。

三、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对策。

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农民工提供不出证明自己应得工资的相应证据,有的甚至不能证明劳资关系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在内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用人单位之所以敢明目张胆的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可处于罚款或者拘留。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普法宣传可以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以案释法、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咨询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使他们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建议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为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开通绿色通道,在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跟踪督查,加大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缓、减、免诉讼费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真正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虽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受理费减少了很多,但其他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依然居高不下,农民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仍需要司法救助。

永城市法院 赵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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