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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一纸证明400棵松树遭殃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
400余棵松树,因干旱而死亡。村民委员会认为树不成材,不值钱,办理采伐证不合算,便私自决定将树以15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出了一份证明来代替采伐证,致使406棵枯松树被全部砍伐,被砍伐的松树总计活立木蓄积为20.764立方米。一封群众来信,揭开了一个滥伐林木案的面纱···

[案情回放]

林场松树干旱枯死 村委研究决定卖树

1958年,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某村群众在本村所在西山坡人工造林,种植了大量松树,使本村山上的林地覆盖面积大为增加。为了便于管理,村里还专门设立了林场,由专人看护这片人工林。虽经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但种植的松树却在这片贫瘠的山坡上顽强生长,且长势越来越旺,煞是喜人。村里老人每每谈起当年植树的情景总是眉飞色舞,喜不自胜。看到自己当年种植的松树如今长得郁郁葱葱,成就感油然而生,并以此为豪,教育年轻一代人要珍惜这片林地,为林业的发展再创辉煌。

2006年7月,由于天气特别干旱,西山坡的部分松树开始枯黄死亡。做为林场场长的杨生,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便找到时任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刘奇和其他村干部反映情况。随后不久,刘奇趁到镇里开会的机会找到林站站长,汇报了松树枯死不少,准备将死树卖掉,站长答复过两天到现场看看再说。由于乡里工作忙,这事一耽搁,便是几个月。2006年11月初的一天,刘奇与村主任钱申、治保主任张南、会计王亮、林场场长杨生及护林员等人一起到山上查看。只见西山坡下半山处有一大片松树已经枯死,大约400棵左右。下山后,村干部们在一起商量这批死松树如何处理的事。刘奇心想,这些死树歪歪扭扭的,能造材的不多,不值钱,只能当柴卖。办理采伐证不划算,且已经给镇林站打过招呼,反正村里缺少收入,经济困难,干脆直接把这些死松树卖掉换几个钱,也为村里增加一点收入。想到这里,刘奇便把自己的想法和村干部们说了,村干部们一致同意,事情就这样定了下来。

逐个标记清点死树 积极牵线买卖成交

两星期后,刘奇电话通知治保主任张南、林场场长杨生、护林员李梦等人到山上清点死树,准备卖树。并逐棵作了标记,经清点共计397棵。事后头脑灵活的李梦心想,如果把这些死树买下,再倒一手,说不定还能赚俩钱花花呢。于是便找到支书兼村主任刘奇协商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这批死树,刘奇表示同意。接着李梦便找到在镇上开家俱店的老板赵乾,询问其是否要木材。赵乾听了李梦的介绍,便和李梦一起到山上看了看,由于树不成材,便没有要,李梦便让赵乾帮忙介绍买主。赵乾也够哥们儿,亲自跑到县城找到在城郊开木材加工厂的老板钱强,钱强表示到山上看看再说。第二天钱强、赵乾一起来到山上,与早已等在那里的李梦一起看树。钱强看到能用的不多,本来不想要,但考虑到自己的朋友孙仲是做柴禾生意的,自己把有用的留下,没用的给孙仲让他当柴卖。于是便答应买下该批死树,双方谈好价钱为2200元,并约定办理有关采伐证等手续及费用由村里负责。钱强负责找人找车,并负责承担运费及工人工钱,李梦负责带领工人伐树。李梦满口答应,并拍着胸脯说树你尽管买去,其它的不用操心,支书已经给林站打过热呼,绝对没有事,如果有事我一人负责。钱强一看李梦胸有成竹,就支付给他500元定金后,和赵乾一起下山找人去了。

会计收钱出具证明 肆佰枯树个个遭殃

2006年11月25日,钱强便带来人车,把剩余的钱交给李梦,并再三强调让他把有关采伐手续带来。李梦说没事,你只管去伐树,我给你办手续。说罢李梦打电话给支书刘奇,刘奇让他到村会计那里交钱,并到现场监督伐树。李梦骑摩托车找到会计王亮,说支书让你把钱收了,并让你给出个伐树的证明。王亮便把1500元收后,按照李梦的要求出了一个“兹有灌涨镇某村死松树400棵,经灌涨林站批准予以采伐。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落款为某村民委员会,并加盖了村民委员会公章,交给了李梦。李梦便喜滋滋地揣着证明回到家里,把证明交给了钱强。钱强一看不是采伐证,便提出异议。李梦说,没事,你看证明上写的清清楚楚,经林站批准予以采伐,你尽管放心,出了事由村里负责。于是钱强便和李梦一起到山上伐树,工人们砍的砍,装的装,在短短的四天时间里,400多棵松树被伐个精光,山上的枯枝落叶到处都是,一片狼籍。

群众举报公安立案 相关罪犯落入法网

2006年12月1日,内乡县林业局收到一封群众来信,信中举报了村支书兼村主任刘奇将本村松树卖掉,并无证砍伐400余棵。内乡县林业局高度重视,立即将此信转交给林政稽查大队,要求对此事立即进行调查,林政稽查大队协同林业调查设计队到现场实地勘验,勘验结果显示:砍伐株数为406棵,总计活立木蓄积为20.764立方米。林业部门调查后认为该案已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犯罪,便于2007年3月21日将案件移送内乡县森林公安分局立案调查,案件逐即告破。

2007年8月22日,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内乡县灌张镇某村委,被告刘奇及李梦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内乡县灌涨镇某村委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奇身为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负有管理本村事务的责任,在明知本村林木是无证采伐的情况下,不仅不加阻拦,反而派人到场监督进行砍伐,导致该村所有的死松树被无证砍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梦在明知该村委没有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决定将死松树卖掉”的情况下,积极介绍,把死松树卖掉,本人从中牟利,并且以欺骗的方法骗取证明,导致该村的死松树在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被滥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共犯。鉴于被告人刘奇、李梦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于12月13日作出被告单位内乡县灌涨镇某村委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奇、李梦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一]

某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魏建国(内乡法院院长、法学硕士)我国刑法总则未对单位犯罪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单位犯罪是一些单位为了给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即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并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 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是单位犯罪。

本案中的枯松树被砍伐的行为是经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为了给村集体谋取非法利益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作出的决定,并由村主任刘奇具体实施,从而导致400棵松树被砍伐,数量较大,其违法所得也归村集体所有。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和特征,且刑法明确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因而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说法二]

某村民委员会及主任刘奇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何国盈(内乡法院常务副院长)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对森林和林木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或者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滥伐林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的干部们在查看完山上的枯树后在一起商量如何处理时,作为村主任的刘奇认为,这些死树树杆歪歪扭扭,能造材的不多,又不值钱,只能当柴卖,办理采伐证不划算,村里没有收入,经济困难,且已给林站打过招呼,干脆直接把这些死松树卖了换几个钱,为村里增加点收入,村干部们也一致同意并最后经村主任刘奇以1500元的价格将树卖掉,这充分说明“卖树行为”是为给村委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而这一切均是在“明知”法律的规定,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采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额较大,完全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实行“双罪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因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说法三]

李梦属于滥伐林木罪的共犯

杨志平(内乡法院刑事法官)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的条件是1、必须二人以上。在这里我们应当注意“二人”以上,并非单纯指的自然人,二个以上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也可构成共同犯罪。2、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3、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互相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本案中,李梦得知村委欲将死树卖掉,为了得到中间的差价,积极联系买主,并到现场监督伐树,客观方面,促成集体林木被伐的事情发生,主观方面,与村委具有相同的滥伐林木的犯罪故意,并在事前找到村主任刘奇,达成卖树的共同意思表示。这说明李梦与村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互相配合,共同完成犯罪行为。综上,李梦与村委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李梦是滥伐林木罪的共犯。

[说法四]

死树砍伐也应办理采伐证

杨红(内乡法院政治处主任)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这说明我国实施的是森林采伐许可证制度,所谓森林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指采伐者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提出采伐申请,由一定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才能进行林木采伐的法律制度,实施该项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保护森林、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森林的社会效益;第三,有利于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和执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第四,有利于帮助和引导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第五,有利于对林木采伐和更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除采伐不以生产竹材为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这里要注意的是“采伐林木”并非仅仅指活的林木,还包括火烧木、冻害木、死树、危树等,在采伐之前都必须办理采伐证。

内乡法院 冯云虎 程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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