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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项难题,而涉及执行工作的信访案件,又占了全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相当比例。就原阳法院来讲,2010年以来共办结信访案件84件,其中涉及执行工作的就达32件,占38%。执行信访案件的不断发生,成因十分繁杂、既有法院执行方面的问题,也有信访人自身原因,更有其深层次因素,现就法院执行信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作简要论述。
一、产生执行信访案件的原因

(一)司法机关和执行人员方面的原因

1、个别执行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

2、个别执行人员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案、缠手案,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在相互推诿,导致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引发上访。

3、一些执行人员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滥用强制措施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

4、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在普通百姓中间有所下降,一些涉法上访人员产生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有找上级有关领导,让其向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因此,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频频找上级机关以求引起关注。

5、个别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办案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申诉,有些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导致难以执行。

(二)从上访者来看,其在认识和实践上存在一些误区,主要表现在:

1、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认定事实存在差异是造成当事人上访不休的重要原因。案件发生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经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差甚远。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而司法机关只能依照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后,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是极力地要求司法机关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理。但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也就不可能再现当时的客观情形,以致当事人对此上访不止。

2、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的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较大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涉法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

3、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上访。此类案件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既省了一些费用,又解决了问题,唯信访为“大”、为“上”。

二、解决执行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减少和杜绝执行信访案件,首先就要确保执行案件能够及时妥善执结,使当事人的权益尽快得到实现。因此,要始终把抓好案件的执行作为切实解决执行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基础建设,从软硬件方面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强力攻克“执行难”。

(二)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行信访问题的发生。

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群众地合法权益、诱发执行信访问题地发生。从当前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信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机关不依法办案,甚至越权办案;二是办案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采取推诿、拖拉、延误了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三是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三)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动态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的前提。

人民法院的信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上访的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一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信访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整理并定期分析,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使得在处理执行信访问题时能够迅速反映,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执行部门及时与本院信访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各部门应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思想,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特别是与政法委、信访机关的工作联系。

(四)要切实做好执行信访工作,必须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

一是坚持院长接待制。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院长的接访是提高人民法院形象,体现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院长接访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院长接访,还便于院长更好地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存在地各种问题。

二是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于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信访案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实施首办责任制,形成全院抓信访的信访工作格局。办理初次信访的人员是信访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或接待工作,对反应的问题,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当场答复解决,不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并指明投诉方向。

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院长要带案下访,经常派有关部门深入辖区、街道、乡镇、社区了解情况,以便及时发现苗头,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防止因接待空挡而发生越级上访。

四是建立反馈和回访制度。对于已经办理和正在办理中的涉法信访案件,应当及时反馈。对已经办结的案件更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

(五)建立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执行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

一是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二是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三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信访条例》,对于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逐步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人受到惩处,确保执行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原阳县人民法院 闫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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