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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一方可否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1-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与郭某均系1962年出生。1985年6月,双方相识并一起共同生活。因居住偏远农村及婚姻登记意识不强等原因,二人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

[分歧]: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一方可否起诉离婚?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郭某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按非法同居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郭某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张某或郭某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不能一概排除离婚诉讼。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对于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区分情况与1点相同。

由上述可知,张某与郭某属94年之后未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范畴,其中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王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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