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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与前友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1-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家住河南省西峡县一小山村的臧某(男)与周某(女)于2007年12月份结婚。次年6月,在给妇女孕检时,臧某发现自己的妻子已怀孕4个月了。此时臧某很纳闷儿,就在臧某的一再追问下,周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多次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的事实。于是臧某认为妻子周某欺骗了自己最纯真的感情,便一纸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周某的婚姻关系,但周某认为自己怀孕了死都不同意在此期间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女方周某婚前与前男友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现男友能否起诉离婚。为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本案中,周某尚在怀孕期间,臧某的离婚请求法院不应当受理。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婚姻法》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起诉权的限制不能绝对化地理解。《婚姻法》同时还规定,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周某在婚前与前友发生了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臧某隐瞒了上述事实,这本身就是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臧某起诉离婚的请求,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两人的夫妻感觉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其离婚。

[说 法]

《婚姻法》在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就妇女、胎儿或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在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顺利生产和健康成长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男方的起诉权做了限制。在该期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法律对于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会激化夫妻双方的矛盾,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男方的离婚起诉权不加限制。在本案中,周某不是在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的问题,依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来处理。
西峡法院 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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