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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012年成都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发布日期:2011-04-11    作者:李英俊律师

2011年-2012年成都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成都交通事故资深律师李英俊】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数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有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或者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可以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60岁以下城镇标准309220元,农村标准102800元。
(李英俊律师特别提示:最近本人接触的案例中,有多起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不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而在交警调解或者法院诉讼中少赔几万的(法院实行不告不理,你自己起诉少算了,法院是不会给你主动增加的)。李英俊律师特别提示:实际计算过程中应该先扣出12万元交强险再分摊责任,另外还应该考虑有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农村户籍人口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等问题,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聘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咨询热线:13980790988(成都汽车及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英俊)
    (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法律咨询QQ:610122990 电话:(028)65850088
    E-mail:lawyerliyingjun@vip.qq.com
    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www.86028lawyer.cn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www.scdpw.org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3980790988预约)
    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邮编:610036  
  9、残疾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举例只是针对一个被扶养人的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11、精神损失费
12、鉴定费
13、财产损失(如果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营运损失等等)
14、其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特别说明: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上述第8项和第10项两项之和视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新的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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