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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公司法和公司治理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中,公有制企业的私有化和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问题一直是制度转型的焦点。股份公司法在这个过程中究竟能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至今仍是没有定论的问题。俄罗斯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素材,由此我们或许能够认识到私有化和公司法在改善公司治理上的局限性-如果我们不能确切地知道私有化和公司法能作什么,那么,知道它们不能作什么也是有益的。

  本文首先在一、二部分交代俄罗斯私有化的目标和方式,以及私有化对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重新配置。其次,在第三部分介绍西方顾问专为俄罗斯提出的“自行实施型”公司法的理论,以及按此理论起草的股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设计。第四部分分析公司法为什么对公司治理的改进无所作为。最后分析指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一个法律秩序重建的过程,私有化和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积极意义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的。

  一、俄罗斯私有化的目标和方式

  在俄罗斯政府于1991年正式宣布私有化政策之前,隐形私有化早在8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两个重要事件推动了隐形私有化:一个是1988年生效的关于合作社的法律,这使得苏联社会出现了相对摆脱国家直接控制的经济成分,从此,国有企业派生出许多私人公司,企业领导人通过这些公司获取利益;第二个事件是80年代末通过的国营企业法,该法将国营企业完全交由企业经理控制,规定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经理们以此得以更容易地把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财产。(注:[俄]科萨尔斯、雷芙金娜:《俄罗斯:转型时期的经济与社会》,石天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71—74页。)

  从“路径依赖”的视角探讨正式私有化与隐形私有化的关系将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这方面的思考一定也有助于本文主题的发挥,但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正式私有化(以下直接用“私有化”一词)。

  私有化作为俄罗斯整体改革的一个关键步骤,具有经济和政治两方面含义。在经济上,改革者们认为,私有化将使原来的国有财产摆脱国家控制,找到真正的私人所有者,从而建立适应市场的自由企业以及严格的预算约束。在此前提下,经济利益将激励经营者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注:参见[美]约瑟夫。R.布拉西等:《俄罗斯私有化调查》,乔宇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第29页。)私有化的政治意义在于,改革派要顺利推行改革就必须打破中央计划以及行业部门和共产党内官僚们的权力格局,使新的私有财产所有者形成一个对彻底改革具有强烈物质兴趣的庞大的社会阶层。在这个意义上,私有化首先用以剥夺官僚们的权力。(注:参见[美]马歇尔。戈德曼:《失去的机会-俄罗斯的经济改革为什么失败》,李轶海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第131页。)

  俄罗斯的私有化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凭证式私有化”阶段(1992年7月—1994年6月),第二是“现金私有化”阶段(1994年7月至今)。(注:俄罗斯私有化主要分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两大类。前者是指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在100万卢布以下的小型企业,方式是赎买租赁、竞争性招标和拍卖等。小私有化从1992年起,至1993年底基本完成。在1993年的小私有化中,采取赎买租赁财产方式的占42.8%,商业投标占44.0%,拍卖占9.2%,股份合作制占3.9%.后者是指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在5000万卢布以上的大型企业,方式是股份制,直接目的是把国有大型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在100万卢布以上、5000万卢布以下的中型企业,既可以招标拍卖,也可实行股份制。参见王立新:“俄罗斯股份制改革评析”,载《东欧中亚研究》1998年5月,第41—46页。本文不讨论“小私有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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