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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合伙的混合体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后,人们普遍认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但是,市场经济主体并不限于这三种企业形式。如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就出现了股份合作企业。而近二十年来,有限责任企业(limited LiabilityCompany,LLC)(注:有人将LLC译成有限责任公司(见《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162页),这不恰当。一方面它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区别,易引起混乱;另一方面,在公司概念的原有内涵与外延中不包括LLC这样的企业形式,原来的合伙企业概念中也不包括LLC,因此LLC是个新概念,或许也可称之为合伙公司。)在经济发达的美国有了很大的发展。本文试图对美国的有限责任企业作一评价,希望对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规范化有所帮助。

  一、有限责任企业的发展及其原因

  有限责任企业最初是由怀俄明州于1977年立法确认的。此后十余年,只有佛罗里达州制定了有限责任企业法。其他州不仅不熟悉这种企业形式,而且因为国内税收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就有限责任企业作为何类企业征收联邦所得税存在疑问,人们对这种企业能否存在下去也无把握。1988年,国内税收署决定将依怀俄明州有限责任企业法(Wyoming LLC Act)建立的一个有限责任企业作为合伙企业征收联邦所得税,使有限责任企业的吸引力大增。此后,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有限责任企业法。到1995年,制定有限责任企业法的州达48个,而其余三个州(夏威夷、马萨诸塞和佛蒙特)也已制订了法律草案允许设立有限责任企业。(注:参见James M.Ginocchi and Kimberly A.Taylor:How“Limited” is Pennsy lvania‘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Duquesne Law Rev. Vol.33.)在实际生活中有限责任企业大有取代合伙企业的趋势。(注:见乔纳森·德·凯恩:美国合伙法和独资企业法理论,《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企业之所以能迅速发展,主要是由于它将公司和合伙企业的优点兼容并蓄了。也就是说,有限责任企业为它的所有者(owmer)提供了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但同时它又被当作合伙企业征收联邦所得税。有限责任企业的所有者-法律上称作成员(member)承担着与公司的股东(shareholder)相同的有限责任,却又被构造成联邦法律中享受直流税收待遇(flowthrough treetment)的主体,从而避免了双重税收。

  此外,作为一个非公司(ono-corporation)企业,有限责任企业不必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mandatory provisions),如关于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高级管理人员(officers)和相关的公司手续(formalities)等规定。有限责任企业还有一个近似普通合伙(generalpartnership)的灵活的资本结构(capital structure)和盈亏分担办法(prorit/loss allocation)。另外,与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中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不同,有限责任企业的成员并不被限制参与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因此,有限责任企业混合了合伙和公司的特征,不妨称之为合伙公司。

  二、有限责任企业的定义

  有限责任企业是依据各州的法律设立的,各州法律也就用不同的方式定义它。如弗吉尼亚州把有限责任企业描述为不具有恒久存在性,拥有两个或多个成员,依弗吉尼亚州有限责任企业法设立、存在的非公司企业组织。乔治亚州更简单地把它称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企业。有些州在法律中特别声明有限责任企业是经营体(business entity)。我们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有限责任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经营组织,其具体细节由各州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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