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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合同可否解除

发布日期:2011-04-12    作者:杜凯律师

合法有效的合同可否解除
                                               ---杜凯律师  15389605166    18291326060
某市某广场向外出售商品房,张某等人购买了商品房,后由于生意比较淡,商品房出现漏水,倾斜等情况,商户纷纷想退房,并闹到了市政府,后经市政府调解,开发商决定将所有房屋收回,并赔偿增值。后在回收的过程最后,张某和李某不同意回收,无奈,开发商将张某和李某起诉到了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可以擅自解除吗?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开发商要想解除合同,必须要有理由,本案属于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开发商提出每平方米10万元的价格回收房屋,张某和李某提出每平方米10万元的价格在本市根本买不到商品房,所以达不成协议。
法院认为:商场是一个整体,只有符合大部分商家的利益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现在50家商铺中48家都退还了房屋,同意开发商进行改造,新的改造有利于商场的价值提升,如果仅仅因张某和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而损害整体的利益,那么这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所以本案应当解除张某与开发商的合同关系,李某与开发商的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一 、解除张某与开发商的商铺买卖合同,解除李某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二 、被告张某和李某在10日内返还某广场的商铺;三 、开放商按照每平方米15万元的价格赔偿张某和李某房屋价值;四 、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原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某和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存在违约情况。当违约发生时,法律首先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是因为继续履行合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但是如果是这样,就不能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应当采取其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第二项就规定了因为履行费用过高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那么本案中开发商如果继续让张某和李某经理商铺,则使得商场的整体改造受阻,影响整个商场的价值,这其中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以衡量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开发商和张某,李某的买卖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在二审中,开发商同意再给张某和李某每人10万元的补偿。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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