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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之程序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十条又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根据以上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2007年5月30日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的受理须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的受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于破产重组申请书的审查

(一)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审查

《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于债务人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的审查比较简单。而对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相对而言就比较复杂,主要是审查其作为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对于债务人的债权。

(二)公司负债情况的初步审查

1、公司的基本概况

包括公司的批准、成立、登记、发起人、上市、股本、股东、实际控股人、有无股权分置的情况。

2、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不进行重整将可能面临的风险。

3、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申请破产重整时间的具体负债情况。

二、须有公司破产重整的工作方案

破产重整的工作方案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概况(同上)

(二)重整思路(重整的手段、方法以及后果)

(三)公司进入重整前的准备工作

1、制定重整总体工作方案

2、政府成立重整工作领导小组

3、积极与各级法院进行沟通

4、取得省级证监会和国家证监会的支持

5、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公司的重整的申请

6、明确管理人组成人员

7、初步确定重组方

(四)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分析

1、债权调整方案:①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处理;②对职工债权的处理;③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的处理。

2、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3、经营方案

4、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分析

①债权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③经营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④重整计划能否按时执行完毕的分析

5、公司涉及到的相关诉讼问题以及对重整的影响、解决措施

(五)公司进入重整后的主要工作

1、向法院申请继续营业

2、明确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模式

3、债权申报与审核

4、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5、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

6、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7、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谈判

8、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法院进行沟通

9、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和表决

10、重整计划的裁定批准

11、重整计划地执行

(六)重整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须有破产重整维稳工作预案

破产重整维稳工作预案必须具备以下的内容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2、编制依据

3、工作原则

4、适用范围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组织体系主要指领导小组的组成。

职责分工主要指:1、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2、管理人的主要职责;3、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4、公司的主要职责。

(三)不稳定因素的分类

主要指公司在重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1、职工方面的风险(作为职工及股东的双重身份);2、债权人方面的风险;3、股民方面的风险;4、供货商方面的风险;5、新闻媒体和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6、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稳定措施

1、针对职工的稳定措施;2、针对债权人的稳定措施;3、针对股民的稳定措施;4、针对供货商的稳定措施;5、针对新闻媒体和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1、突发事件的界定

2、应急处理:①报告程序;②先期处理;③应急决策;④组织落实。

3、应急结束

四、省级政府报请中国证监会的函件

五、省级政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函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提出意见,报请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意见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函复高级人民法院,并将函件抄送中国证监会。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后,答复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到答复后,正式受理该破产重整案件,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需有严格的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依法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实现企业的再建与重生。

省法院民三庭 赵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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