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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起纠纷 律所也成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庆黑老大龚刚模辩护的律师李庄因诱导、唆使委托人编造证言、引诱证人做伪证而被提起公诉,律师张某隐瞒当事人造假擅自上诉而被法院训诫,委托人拖欠诉讼费的情况更是时有耳闻。在人们在享受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确实出现了一些不够和谐的声音,这也直接反应在了法院的收案情况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正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出现。律师不仅是案件的代理人,而且直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之中。实践中,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镜像一:谎称能够影响裁判结果, 委托人质疑合同效力

2006年2月20日, 原告方舟律所与被告丰利达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方舟律所作为丰利达公司在某案件中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向法院提供情况,协助法院执行该案,争取使被执行的房屋让法院拍卖或由丰利达公司自行出售,归还申请人价款,代理费金额为执行标的总额的2%。此后该案所涉房屋最终由丰利达公司自行销售。但原告丰利达公司并未给付方舟律所律师代理费274万元。被告丰利达公司则主张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义务无效,理由是代理协议约定方舟律所的义务是争取使被执行的房屋让法院拍卖或由丰利达公司自行出售,实际上是向丰利达公司暗示自己有某种能够改变生效判决的能力,从而诱导丰利达公司不惜花费巨资聘请其担任执行阶段代理人。而且被执行房屋由丰利达公司自行销售是法院居中裁决的结果,与方舟律所无关。

法官说案:本案的委托代理协议中舟律所对执行结果并未作出明确承诺,原告丰利达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方舟律所利用欺诈手段,使原告相信其能左右法院裁决,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本身并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但是,法官想要强调的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部分律师为了争抢案源,利用很多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及法院工作流程不了解,采取某些不正当的手段,谎称具有某些特殊关系,能够影响法院裁判,从而诱导委托人不惜花费巨资聘请其担任代理人。但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很可能发现,法院的居中裁判很好地保护了其权利,律师没有像其声称地那样发挥作用,自然可能产生受骗上当的感觉,进而质疑诉讼委托合同的效力,不愿意给付代理费。为了避免这一纠纷,一方面应当进一步规范律师的言行,对于存在此类行为的律师或者律所给与相应的处理。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应当相信法院的公正裁判,提高警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镜像二:代理过程不规范,委托人权益易受损

案情回放:2007年7月12日,原告孙女士、孙先生与盛廷律所签订了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交纳了代理费2万元。律师让原告孙女士在空白委托书上签字,后原告与律所解除了代理合同。现原告要求退还孙女士签字的空白委托书。

盛廷律所辩称,盛廷律所为了代理原告参加听证会让他们多签了1份委托书,这份委托书已经填妥交给了崇文区房管局,并没有故意隐藏不还。杨律师还特意写了委托书出现问题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保证。

法官说案:本案中因盛廷律所称已将空白委托书交给崇文区房管局,且杨律师亦多次书面承诺如该委托书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故孙女士、孙先生仍坚持要求盛廷律所退还空白委托书显属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固然本案中,律所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处理了空白委托书,并对空白委托书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了书面担保。但是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可能成为损害委托人权利,引发纠纷的潜在风险。如说服委托人签下多份的空白委托书、代理人不具有律师资格或者尚未取得律师执照,从事公民代理而未向当事人明确告知;代理人为实现自身利益,不惜误导当事人进行不必要甚至是不适当、不合法的诉讼行为。为了避免发生此类纠纷,律所一定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管理,以委托人利益为重。而委托人在委托时,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加强防范意识,如明确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区别,区别律师和公民代理的不同权限等等。

镜像三:诉讼委托、法律服务未分清,双方分歧起争议

2004年2月,药材公司与铎声所签订了至2007年4月份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每年签一次,共签订了三年的合同。期间张律师接受了药材公司多项书面和口头委托法律事务(包括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多类案件和项目)。这些事务依据双方法律顾问合同均应另行收费。这些案件是先服务后收费,张律师垫付了大部分差旅费用。但至今药材公司仍欠铎声所多项代理费、提成费和垫付的差旅费用未予给付,故诉至法院,判令药材公司给付铎声所代理费、提成费、差旅费共计69万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药材公司辩称:铎声所起诉诉由不清楚,到底是委托合同纠纷还是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药材公司已经给付了铎声所有关费用

法官说案:本案中,双方在《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委托是诉讼事项的,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另行收费。法院对铎声所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案件代理费用予以支持。

随着企业法律制度地不断建设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立法务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具体案件时,聘请专案律师。由于企业法律事务的多样性,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不同事项的费用收取方式,以及法律服务合同所包含的权限范围,避免产生纠纷。

镜像四:律所也遭欠费苦,委托人也可能不诚信而拒绝支付代理费

2008年8月29日,中海建设局与隆安律师所签订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所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被告与顺康公司之间借款纠纷案件。王律师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中海建设局应于协议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一审律师代理费用18万元,并应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五日内支付二审律师代理人9万元,但中海建设局仅支付14万元,尚欠13万元,故明宪律师所诉至法院。中海建设局承认上述事实,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法官说案:在海淀法院受理的诉讼代理纠纷案件中,律所起诉索要代理费的案件超过了此类案件总数的60%。而且绝大部分案件的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说明确实也存在委托人拒绝给付代理费的情况。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案件败诉而不愿给付诉讼代理费,而有的是在案件胜诉并已拿到款项的情况下,仍然拒绝给付,甚至通过注销公司实体的形式,来逃避债务。为此,律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对委托人的信用进行必要的关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委托人,应当按照双方签定的诉讼代理合同,在享受律师服务的同时,应当自觉给付相应的费用,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者:朱宣烨 许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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