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发还,彰显法律的正义
发布日期:2011-04-21 作者:易德祥律师
在该公司知道此事后到交警队交涉,要求发还该车,可交警队的工作人员称他们只针对驾驶员,不针对车主,并让该公司的人员找驾驶员来处理此事,不不给以扣车的《强制措施通知书》。可是,该公司到派出所查询,才知道“杜昆”的身份证为假的,根本就找不到此人。该公司与交警队的工作人员多次交涉未果,于2010年4月份不得不到昆明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以杜昆涉嫌诈骗报案,该局接受了报案,可是无法查找杜昆。而在2010年1月份,该交警队以非法客运为由将车移送给昆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客管处)处理。后该公司知道此事后,多次向客管处反映要求返还车辆,并愿意接受罚款处罚,可客管处的意见为要求找当时开车的驾驶员来处理,如果到时不来处理,该车将被没收。(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伪造客运经营许可证件、超出客运经营许可范围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对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的相关牌证;对专门用于非法客运经营的车辆,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不给予任何扣车的凭证。
该公司向云南电视台反映,云南电视台在“大口马牙”节目里播出,可没有得到任何效果。后来该公司委托了本律师后,本律师通过艰难的途径找到了2009年10月20日交警队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并向该交警队所在地的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撤销交警队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可是在立案的过程中遇到了麻烦,法院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2009年10月20日交警队作出强制措施到2010年6月份已经超过了3个月,让原告去寻找被告交警队作出《强制措施凭证》时没有告知原告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本律师不得不到被告交警队处要求出具该证明,可被告交警队称不针对原告,只针对驾驶员。为此,本律师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告知行政当事人的,向法院起诉的期间为2年的规定向法院陈述,同时提交了证实被告没有给原告《强制措施凭证》的间接证据,经法院2个多月的审查,终于给了原告立案,并对本案的第三人“杜昆”、胡俊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后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交警队提出当时他们是因为驾驶人胡俊违法停车、无证驾车、搞非法客运被扣留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可是原告仅有的理由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被告在驾驶员逃跑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原告,因此程序违法。
后来,经法院主审法官考虑到原告也是此案的受害者,没有参与非法客运,也不知道他人实施非法客运的行为,多次做交警队的工作。后交警队承诺与客管处协调,两单位经过协商,同意将车辆返还原告,但前提是撤回对交警队的起诉,承诺不再起诉客管处,该公司后在撤回了对交警队的起诉,向客管处出具了不再起诉客管处的承诺书后,月2010年12月顺利地领回了被扣押达1年2个月之久的“黑车”,并没有让该公司承担近15000元的停车费。
虽然该起诉讼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但在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的措施下,凡是用于非法客运的车辆,查获时一律没收,该公司的车辆得以顺利的返还,可以说是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以来第一次返还车辆。如果没有本律师的智慧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行为,可能现在连案件都立不了,更不用说返还了车辆。通过此案,使当事人真实第感受到了法律的正义,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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