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也谈《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今年3月份,张先生的一辆桑塔纳在小区被盗。5月25日,盗车人田某驾车将齐某撞伤。田某弃车逃跑,公安机关现正在追捕中。现齐某见自己的利益难以兑现,遂将车主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分歧】

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张先生是车辆所有人,其未尽到保管义务而发生失窃,所以其应该对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先生自己也是受害人,其不能掌控被盗车辆,也就不能把握被盗车辆运行风险,所以其不应该对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析】

原文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张先生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车辆的直接支配权,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齐某的损失应该由田某承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被盗车辆肇事的,由肇事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被盗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该案中,车主张先生对齐某的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齐某的损失应由肇事者田某承担”。

本文笔者认为原文笔者的观点正确,但其理由部分过于简单,含糊不够明朗。故特作以下几点补充: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函》:“我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

可见,我国法律对车辆被盗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车主无过错的,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二种意见,在法理上叫做 “运行支配”,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交通事故单纯成为驾驶盗窃车辆者支配车辆运行的结果,使得这种情形下不应再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为“谁行为,谁负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对构成共同侵权作了进一步解释,但须二人以上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才构成共同侵权,才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该案中,齐某的损害后果是由田某的偷开行为直接单独造成的,张先生将车放在小区的行为与田某偷开车辆撞伤齐某的行为不发生直接结合,车主张先生也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张先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文笔者认为,在该案中,如若让车主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也有违社会公论。故车主张先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光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