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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登记在个人名下可否直接起诉返还原物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某农资公司因急需用车,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却一直未获得批准,便以王某个人的名义购得一辆本田轿车,并将该车登记在王某名下。一年后,王某离开农资公司,并将车子带走自用。因此,农资公司便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返还轿车。

【分歧】

公司车辆登记在个人名下可否直接起诉返还原物?

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农资公司为实际车主,可向王某直接起诉返还轿车。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农资公司为实际车主,但由于轿车登记在王某名下,农资公司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人,需经确权和变更登记后才能直接以所有人的身份要求返还原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从法律上来看,轿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不光以占有,还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完成公示要求。一旦登记以后,在法律上将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该案王某为登记车主,根据公信原则,王某是法律上的权利人。

二、主张原物返还的主体应当是法律上的权利人。农资公司虽为实际车主,但要主张对该车的权利,就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已是该轿车的真正权利人,并推翻登记,然后才能以所有人的身份向王某主张原物返还。

三、物权的确认虽然不是物权请求权的范畴,但它却是保护物权的前提,只有在物权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实际地行使物权的请求权。但确认物权的归属通常必须向法院提出请求,则主张物权确认之诉,而无法实行自力救济。

四、一旦农资公司提出确认之诉以后,王某则不能以其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由提出抗辩。因为公信原则只能适用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对于产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而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能仅仅以其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由进行对抗,而必须就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正确举出证据。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农资公司虽然是实际车主,但王某是登记记载的所有人,农资公司只有首先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再根据法院作出的裁判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之后,才能成为真正的权利人而向王某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刘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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