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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额一样领刑不一样看刑法对公有、非公有经济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1-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待遇还是有所差别的,特别是在刑法的保护上还是不一样的,是不平等的得到保护。
一、不平等保护的表现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以上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侵犯财产犯罪中,如果侵犯的财产属于不同性质的,即使公有还是非公有,即使数额、情节、危害后果都一样,由于量刑的起点和最高刑不一样,其结果也不会一样的。

二、不平等保护的危害

1、人为设置障碍,不利于非公经济的发展。

平等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非公经济在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非公经济的发展将是不完整的国民经济。如果人为地在刑法保护上实行区别对待,那将会挫伤非公经济的发展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不平等保护将会影响到城乡市场的繁荣,影响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与时代倡导的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民生、民本、民权思想相违背。

当今时代,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人民的生活都有很大的提高,生活的方便性大大改善,尤其在农村更是变化明显,这非公经济功不可没,试想一下,我们每一天的生活如果没有非公经济的参与将会是怎样。

3、不平等保护也会给一些想穿法律的空子的“小人”提高方便,给经济的健康发展留下隐患。

现代社会,人才的流动性大,如果真有人起了歪主意,盯上了自己所工作公司的财产,假如他还对法律比较清通,我们不能阻止他以流动的方式来选择处罚较轻的罪名来实施犯罪,而收获的财产却是一样的。那样,趋利避害的他岂不成了避重就轻的“楷模”,而法律却对他毫无办法。

4、损害了宪法的权威。

平等是我国宪法的骄傲,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然而做为下层法律的刑法却在不平等的保护着公有与非公有的经济,岂不是对宪法权威的一种损害吗?

三、建议

建议立法部门在保持刑法的完整体系下,可以考虑对相关罪名的量刑进行修正,使得公有与非公有经济在刑法上得到平等的保护。

作者:罗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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