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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引 言】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经过了几年的实践,一些发达地区如深圳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初步建立起执行威慑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只有个别地方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不足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的,必须建立起全国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才能有效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从当前的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6年12月起逐步建立起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由于这个系统并没有与其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的对接,目前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另外由于相关协助部门的配合程度不高以及科技含量不高等原因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等老大难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出现某种程度的倒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仍然是单打独斗。要扭转这种被动的局面,必须理清思路,有针对性的推动国家执行威慑制基础工作的建设,加强联系和配合,从而最终形成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本文拟从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和主要特征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我国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进行重构,以推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

一、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指被执行人迫于国家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限制,不自动履行债务在国内将在融资、置产、投资等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不得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机制。

笔者认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通过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工作机制,而不仅仅是在个别地方建立。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要通过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最大限度挤压被执行人因不自动履行义务的生存空间。如果仅仅是局部地区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在当地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挤压,但是被执行人在国内其它地区的生存空间仍然没有受到影响,他们在这些地方依然可以自如的生活。因此,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来的执行威慑机制才能对被执行人产生足够的威慑效果,

2、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建立在科技进步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现代的科学技术,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无法建立。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在科技进步,国家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基础之上才有建立的可能。国内任何一个地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通过国家信息高速公路瞬间就可以到达全国各地。没有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3、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建立在国家对人们的经济生活进行有效监管基础之上的,如果不能有效监管,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将是空中楼阁。

国家对人们的经济生活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立的基础。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信息化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质量的高低。当前我国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县市信息化程度相当低,有相当的县市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还没有实现产权管理的信息化,对法院查询还是手工操作,如果执行法院不知道不动产的落座,这些部门根本无法提供查询。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对人们的经济生活进行有效监管是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4、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联动配合,协调一致才能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单靠人民法院一家是无法建立的,必须彻底改变过去人民法院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建立起党委领导、人大支持、政府配合、政协支持、社会各届配合,人民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只有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联动配合,协调一致,才能发挥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威力。

5、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平台才能有效的建立。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平台让国家有关机关、金融机构以及有关公司和个人能够查询或知悉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债务的信息,从而协调一致,各自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进行有效的挤压,给被执行人以巨大的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一定的平台或载体是无法实现全社会协调一致、共同对被执行人采取行动的。

6、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必须给被执行人形成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就无法在社会上生存的现实压力。

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节约司法资源。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提高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成本,从其生活的各个层面给予被执行人现实的压力,最大限度的挤压其生存空间。只有让被执行人感受到现实的压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才能有效的发挥威慑作用。

7、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除了从被执行人融资、置产、投资等方面给予被执行人限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对国家信用体系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对被执行人的这种行为进行司法直至刑事制裁。通过司法和刑事制裁增加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力,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当前我国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性数据库没有建立。

当前我国除了发达地区的市县外,大部分的市县社会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一些地方还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水平。如我市市县两级的国土、房产部门目前还没有将有关产权信息录入电脑,现在还是手工查询,如果不能提供房屋或土地的具体位置这两个部门都无法提供查询。此外,虽然发达地区的一些市县信息化程度很高,但是,由于各自政,其服务半径只局限在当地,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平台。由于国家并没有对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作出统一的规划,有步骤建立全国的基础性数据库。因此,就当前而言,笔者认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遇到的首要困难就是基础性数据库还没有建立。

2、各个部门或系统之间相互封闭,无法形成合力。

与执行工作有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目前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是工商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银行的帐户管理系统还有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由于这些系统都是各部门自己建立的,相互之间没有链接,无办法实现信息共享,更多是法院单向利用,无法形成整体合力。

3、已经建立基础数据库的部门或系统没有对人民法院全方位的开放,个别地方甚至设置技术障碍。

当前一些已经建立基础数据库的部门或系统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愿将其信息系统全方位向人民法院开放,有的甚至设置技术障碍妨碍法院的执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车辆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相当完善,但因车管部门要求法院查询必须提供车号否则不予查询,而法院往往没有经过查询之前无法掌握被执行人的车号,因此,设前提条件的查询是达不到查询目的的;二是在这次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人民银行将查询被执行人帐号的权限上收到省一级分行,并且不再提供个人帐号的查询。与些同时,一些商业银行只提供辖区范围内被执行人帐户的查询,有的甚至只提供本网点被执行人开户情况,理由就是上面没有授权。这使得执行人员如果要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不得逐个银行甚至逐个网点去查。

4、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大打折扣。

在执行实践中,一些欠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在这次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我市有财产可供执行的211件执行积案中,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案件58件,占27.48% 。在这些案件中个别案件长达12件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其它的也多为立案执行二三年未能结案的案件。大量的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案件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既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高大形象,同时,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使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大打折扣。

5、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不够,致使一些被执行人有恃无恐。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现象层出不穷,但真正能够用“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凤毛麟角。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拒执罪定罪的条件要求很高,除了要求被执行人有采取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或者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定罪。然而造成多大的后果是严重后果,这没有具体的量化,具体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二是在追究的程序上也有不完善之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一般程序应该是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移交给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的再移交检察院起诉。由于拒执罪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按现在的规定还要经过公安侦查和检察院的公诉,这不仅影响打击拒执罪的力度,也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正是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刑事打击不力,致使一些被执行人有恃无恐,加剧了“执行难”的情况。

三、我国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重构

根据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特征以及当前我国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进行重构,才能最终发挥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

1、作出统一规划,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数据库。

国家应当首先对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数据库的建立作出统一规划,确定将国土资源、房产、工商、车辆管理、金融、户籍、税务、出入境、执行案件的信息管理等纳入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基础数据库的范围,并责成相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为最终实现数据库之间的链接打好坚实的基础。

2、确立人民法院使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数据库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的主体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国家应当赋与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的主体地位,规定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基础数据库管理的部门或系统,对人民法院必须全方位开放,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全面提供,以提高执行工作的有效性。

3、确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主要载体,在此基础上实行全社会联动。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基础数据库建立之后,应当根据各数据库的兼容能力和各数据库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确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主要载体,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全社会联动。从国土资源、房产、工商、车辆管理、金融、户籍、税务、出入境、执行案件的信息管理系统等管理系统看,笔者认为,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在这些管理系统中具有很好的兼容性,能将其它系统有效的融合到该系统中去,具有基础地位。因此,国家应当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确立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主要载体,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全社会联动,有效的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树立国家信用。

建立诚信社会,国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遵守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都不讲信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整个社会将无信用可言。为此,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发改委和财政管理部门要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项目立项、资金拨付上把好关,严防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项目的建设。与此同时,要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财政管理体系,避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负债经营。如果出现负债的情况,同级甚至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偿还,负债单位的领导负有责任的在偿还之后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对拒执罪的犯罪构成和追究程序进行重构。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拒执罪的犯罪构成除了要求被执行人有拒执的行为外,还要有后果,即行为犯和结果犯兼而有之。笔者认为,拒执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是行为犯,只要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构成拒执罪。至于由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造成的后果则是在量刑上的尺度。如果不对拒执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进行严格的划分将不利于打击拒执的行为。此外,由于拒执罪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无需公诉法院就可以径行判决。从国外的情况看,对于拒执罪的打击多数无需公诉,法院便可以直接判决。总而言之,我们只有对拒执罪的犯罪构成和追究程序进行重构,才能对拒执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真正树立起人民司法的权威,让拿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效率。

作者:曾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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