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意识漫谈
发布日期:2004-07-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所谓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无庸讳言,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我们中国人的证据意识是很淡薄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收取证据的意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比较重视人情和关系,不太重视证据,对可能发生的纠纷缺乏证据准备。例如,张三借钱给李四却不好意思让李四给写个借条,似乎一写借条就冷了朋友关系。结果发生借贷争议,张三手无证据,后悔莫及。第二,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例如,有人对经济交往中的往来函件不注意保管,出现纠纷时想找却找不到了;还有人缺乏使用复印件保存原件或使用原件保存复印件的意识,一旦原件损坏或丢失,便没有了证据。第三,缺乏运用证据的意识。很多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知道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有时还丧失了自己本来占优势的证明机会。老百姓缺乏证据意识似乎还情有可原,司法人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缺乏证据意识就让人感到难堪了。究其原因:首先,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和规则很不完善,导致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其次,很多司法人员和律师在工作中也存在着忽视或轻视证据的错误心理倾向。有的律师在办案中不愿意花大力气去收集证据,认为律师的本领就在于熟知各种法律规定和善于利用各种人际关系。有的法官也不重视证据调查工作,认为证据调查是侦查机关和案件当事人的事情,他们只要能准确适用法律就行了。殊不知准确认定事实乃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大多数错案都不是因为适用法律不当,而是因为认定事实有误。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轻视证据调查和缺乏证据意识是一个国家法制不健全的重要表现之一。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了出来,是深得民心的。然而,要建立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就司法活动而言,依法治国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要强调执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要做到科学执法和公正执法,又必须提高司法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证据意识。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司法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在办案时无法直接感知这些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只能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无论是刑事诉讼律师还是民事诉讼律师,无论是公安保卫人员还是纪检监察人员,都应该在办案过程中重视证据的发现、收集和审查,都应该培养良好的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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