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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有欺诈情节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二)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自然也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尽管许多特殊合同也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但从总体上说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基本上概括了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依此规定我们来判断一下本案合同的效力。

首先,订约的双方都是精神正常,能够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能够正确独立地表达自己意思的成年公民,因此,双方都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件。

其次,意思表示真实。为签订这一合同,双方都很慎重,并且是到凤城镇法律服务所签订的,没有人胁迫双方去订立合同。至于张某在明知烘干机是在3万元购买的情况下仍然签订该合同,是存在这样一种侥幸心理:或许被告无法查实该烘干机的价格,如果成功了我就能从中小捞一笔,如果不成功,我就以显失公平抗辩,至少还能捞回本钱。

对于这种在交易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做法,法律是不应支持的。如果一味的强调公平而不对合同中的欺诈作出惩罚的话,这就在事实上鼓励了当事人依靠不正当的方式取得利益和收入,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不利于交易的正常进行。同时,对于一个正常的成年公民来说,人们有权利期待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法律允许修正人们所有的错误和不谨慎,那么,他就可能不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存在欺诈错误或胁迫而自由表示的同意,在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时,应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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