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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成因及预防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发生在基层法院的一些突发事件,特别是影响刑事开庭工作的如被告人脱逃、自杀、行凶、袭击审判人员、冲击法庭等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其性质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动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这些事件中被告人脱逃事件占了大部分比例,这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也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因此开庭过程中防止刑事被告人脱逃,确保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长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
一、刑事被告人脱逃的成因。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造成刑事被告人脱逃的原因不外乎两个,即被告人的原因和法院自身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的原因

1、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大部分脱逃刑事被告人的共同心理和目的。他们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逃得出去躲过一阵子或几年,人们就会将其淡忘,法律也不再予以追究,就可逍遥法外,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使得他们不择手段,想方设法拼命脱逃。

2、对抗国家法律,欲继续作恶;一些罪大恶极的刑事事被告人深知自己罪恶深重,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他们报着“宁可坐着等死,不如搏他一把,兴许还可活命”的想法以暴力手段实施脱逃,欲再次回到社会上继续作恶,公然对抗国家法律。

3、心态畸变,欲打击报复检举揭发及其他有关人员;一些刑事被告人被抓获后,没有正确对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将这些责任归责于检举揭发及有关人员,对他们怀恨在心,欲通过脱逃后对他们实施打击报复。

4、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一些刑事被告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罪行轻重不分或者是害怕得不到法庭的公正处理,因此采取脱逃的极端手段。

(二)、法院自身的原因

造成刑事被告人脱逃,主要原因还是我们法院内部对刑事庭审安全保卫工作的的疏漏而使刑事被告人有可乘之机。归根结底主要是担负庭审安全保卫工作的司法警察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押解、看管、值庭和安全检查等规则之规定,导致刑事被告人失控而脱逃。主要表现如下:

1、庭审安全保卫力量不足;在法院,目前的主要安保力量是司法警察,但由于司法警察担负的任务过多,他们除了担负庭审提押和安全保卫,还要承担机关警卫、法律文书送达、协助强制执行、驾驶车辆等工作,因此会经常造成警力严重不足,工作上时常出现顾此失彼的局面。特别是基层法院,一个警队一般五、六人,少的仅三、四人,这样的警力怎能保证庭审的安全保障工作?也根本无法达到《押解规则》中关于押解被告人的警力配备要求;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时,就出现一名法警押解二、三名被告人的情况,这是多么大的安全隐患,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本无法控制局面,造成被告人趁机脱逃。在所有的警力都已投入押解工作的情况下,法庭的安检工作根本无法进行,这又造成了另一方面的安全隐患。

2、安全防范设施滞后;“一副手铐一名法警”,这就是很多基层法院刑事开庭时法警押解被告人时所用装备的真实写照。没有押解用的囚车,法庭上没有配备囚笼,也没有羁押室或羁押室安全防范设施陈旧老化等。押解的法警也是赤手空拳,唯一有威慑力的就是法警身上穿的那套警服。装备的落后,增加了被告人脱逃的机会。

3、法警履行职能不规范,不认真按值庭、押解、看管三项职能应由司法警察分别承担的规定进行,使法警兼值庭、押解、看管职能于一身,致使顾此失彼,疏忽忙乱,导致刑事被告人失控脱逃。

4、少数法警素质偏低,缺乏应变能力;现在很多基层法院法警的进出关因为还不理顺,想进的进不了,想出的出不来,造成警队无法及时补充新生力量,民警年龄普遍老化,身体素质和业务技能下降,一旦发生被告人脱逃,根本无法处置。一些警队,平时不注意对民警的业务技能训练,更不用说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演练,一旦发生脱逃事件,惊慌失措,不知如何应对。

5、执行任务的法警工作不负责任,思想松懈;基层法院法警的福利待遇较低,因此一些法警是身在曹营心在汉,穿着警服但不热爱法警工作,工作中是得过且过,没有锐意进取精神,造成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法警的工作职责,不严格按照最高法的四个《规则》搞好庭审安全保卫工作,致使被告人有机可乘。

6、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思想麻痹,使刑事被告人失控而逃脱。庭审前、后不按规定对法庭、羁押场所、厕所等刑事被告人出入的场所进行细致的检查,使刑事被告人有机可乘,伺机脱逃。

7、刑事法官和法警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如刑事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脱逃、自伤、自残等暴力倾向现象的,没有能及时通知执勤的法警做好防范工作;还有一些法官,仅强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忽视了安全保卫工作。在安保设施不全的情况下,不论是何种性质的案件,一味强调开庭审理时一定要打开被告人的械具,致使发生脱逃事件。

二、刑事被告人脱逃的预防和对策

总之,开庭审理过程中造成刑事被告人脱逃的主要原因还是法院内部管理疏漏而引起,特别是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司法警察部门,因此各级法院应针对上述造成刑事被告人脱逃的原因入手,认真做好防脱逃事件的各项工作。

1、加强法警队伍建设,不断充实法警新生力量。要及时理顺法警的进出口关,及时清退或转岗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年龄老化及那些穿法警制服不做法警工作的人员,让出编制,把年富力强,热爱法警工作的年轻人充实到队伍中来,增强警队的活力。同时要不断地向组织人事部们争取法警编制,扩大基层法院法警的在编人数,确保警力充足。建议法警的在编人数占全院人数的20%以上。

2、在目前各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任务压力普遍增大的情况下,应当适当考虑减少法警的其他工作任务,让法警部门有充足的警力投入到刑事审判的安全保卫工作中,避免造成警力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如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不参与警务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送达的法律文书要明确限定范围等。

3、及时解决法警的福利待遇,并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司法警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他们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让他们安心法警工作,充分履行职责,始终保持旺盛的精神意志和高度的警惕性,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4、加强法警业务技能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演练,不断提高警务保障能力和效果。大力开展岗位练兵,结合实际工作提高业务技能。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和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演练,增强应变能力,确保不出现脱逃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也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处置,防止造成大的影响。

5、各级法院要一如既往地加强法警队伍的装备建设和法庭安全设施建设,时刻牢记法警工作无小事这一工作理念。在加强法警队伍软件建设的同时,着力抓好物质装备建设。要按规定给法警配备警用囚车、指挥车,配齐配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用械具,并力求提高科技含量;在法庭设施中一定要设有囚笼、有专门的羁押室和被告人通道,羁押室应配备电子监控系统等,努力为司法警察在履行押解、看管和值庭职能时,防止刑事被告人人脱逃创造坚实的物质装备基础和良好的执法环境。

6、法警执行庭审安全保卫任务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四个规则》的规定,同时要作好工作方案。主要是对警力的综合调配及职责分工,保证岗位落实到人,职责任务分工明确。并按要求提前做好押解前后的各项保障工作,提前检查执行任务时所需的枪支弹药、警械具、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等装备是否齐全完好。在发现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争取得到支援。提押被告人出监时,要严格履行告知程序,讲清法律的有关规定,以法攻心,使其明确脱逃的法律后果,消除其侥幸心理,自觉遵守法庭纪律,接受法警在庭审中的管制。看管法警要严格检查羁押场所的安全情况,执行看管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密切监控被告人的活动,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接触被告人。安检法警要对旁听人员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确保法庭安全。值庭法警要集中精力,提高警惕,密切关注被告人和旁听人员的动向,遇有突发事件时,应沉着应对,全力以赴,迅速控制好被告人并及时转移。

7、法警和法官要加强沟通协调,交流信息,从而有效防止脱逃事件的发生。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不良反映,应主动告知法警,让法警作好预防的准备。法警执行任务时发现的问题也要马上向办案法官汇报,以便在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下防止脱逃事件的发生。工作中双方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者:岑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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