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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不应负担受理费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案件中,通常会遇到由于当事人(原告)自身的原因,使经法院立案受理后的案件不须作审理判决,而是按自动撤诉处理。尚未交纳受理费的自不必说,已经交纳受理费的,有些法院的法律文书上,仍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的裁定。那么当事人(原告)究竟应否承担这个案件受理费呢?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自身怠于履行某种法律义务的原因,使得案件未经审判的,就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案件受理费。理由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顾名思义是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开庭审理作出相应判决、裁定或以调解结案,由此才产生所谓的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则是案件虽已立案受理,但尚未进入实质性的法庭审理(真正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实际上没有形行对案件的审判,因此不应存在法院对案件的受理费用。

二、按自动撤诉处理,主要是当事人(原告)不能按照法院确定的准确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法庭诉讼以及在开庭时中途退庭未说明原因,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有多方面:比如当事人(原告)本身的原因如恰逢生急病;路途遥远交通不畅而耽搁时辰;临时变更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供新发现的证据、证人;甚至当事人或证人可能正在受到某种恐吓而心存顾忌怯庭等等,凡此种种,有些虽可通过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但由于客观(交通通信不便)、主观(法律素质低)原因,而未能正确适时行使,致使被法院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退庭,便往往按自动撤诉处理而简单结案。

三、由于案件未经依法开庭审判,应视为自始未进入法庭诉讼程序,即便是期间进行的一些调解工作,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让当事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不能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基本原则。

四、按自动撤诉处理非当事人的本意,多数情况不是原告主动放弃对被告的追诉,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争议本身达成一致,即纠纷虽企图通过寻求司法救济,却未能得到圆满或合理解决,双方冲突风险仍然存在,由其承担受理费,当事人难免会产生对司法的失信。

五、《诉讼费交纳办法》相关规定是,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受理费减半收取由申请人负担。并未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上诉人负担。因此裁定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依法无据。

综合上述,为体现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的精神,彰显人文司法理念,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于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免收当事人受理费的裁定,同时建议有关立法、司法机关尽快补充完善相应的规定,以从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
 
作者:黄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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