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中承运人享有哪些权利?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求偿权: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3)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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