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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发布日期:2011-05-09    作者:110网律师
原、被告:
男方:倪XX,湖南衡阳人,女方黄XX,湖南娄底人
案情简介:男方双方均是湖南人,大学毕业后,双方均离开湖南到北京找工作。在2008年的一次老乡聚会上,双方得以认识,随后即开始同居并且怀上小孩。09年1月份双方回到了男方所在地结婚,男方参加了当地公务员考试。4月份小孩出生,小孩出生的第二天,双方即开始争吵不断,女方由于实在无法忍受男方的冷暴力,于8月份离开衡阳回北京了,男方再没去北京。2010年4月,男方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赠送的项链耳环等手饰及结婚礼金,支付小孩出生以后的抚养费2万元整。
律师思路:
由于男方是在湖南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女方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我帮忙。
我接到委托后,经过与女方交谈得知,男方家庭在当地县城条件还算比较可以的,女方担心在当地法院审理对她不利,再加上女方说今生再不想去男方家庭所在地。
有鉴于此,通过进一步了解情况,我认为男方应该在北京起诉。因为,女方跟男方结婚后户口并没有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并且在男方家居住时间也不到一年,其次,女方毕业后就离开家乡去了北京,经常居住地应为北京。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男方只能到娄底或者北京起诉,经过征求女方的意见,女方要求由北京法院审理更方便些
于是,我们在答辩期内向衡阳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书,衡阳法院采纳了我们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移送到了北京石景山区法院审理。
庭审意见:在庭审中,我们提出了如下观点:
1、女方同意离婚,但并不是男方所说的由于结婚仓促,缺乏了解,感情不合,而是由于男方考上了公务员,找到了更好的女孩子,再加上男方家有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嫌弃女方只生了女孩。
2、项链手饰是男方婚前赠予的,女方也赠送了同等价值的礼物给男方,赔予已经发生效力,男方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3;结婚礼金已经用于办理婚宴和嫁妆。
4、男方回家参加公务员考试期间没有收入来源,一直是女方负担生活费,并且女方回家看小孩时一直给小孩购买了各种营养品和衣服,女方一直愿意尽自已最大能力给小孩抚养费,只是不满男方将小孩当作向女方索要钱财的筹码。
5、小孩不到二周岁,依法应归女方抚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女方在北京没有房子,而男方是公务员有稳定的工作,把小孩判给了男方,并且要求女方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六百元。该判决结果女方无法接受,于是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上诉后,女方自已做了一点工作,中院进行了改判,虽然小孩仍判给了男方,但是,女方不需要支付小孩抚养费。
律师评论: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我自已都没有完全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小孩应随母方生活,但是法院却将小孩判给了男方。依法父母有抚养小孩的义务,但是,法院却判决女方不需要承担持养费。
到底是成功还是失败案例,暂且不说,我在此只是想说明事情没有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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