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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赡养的内涵。
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它包括两种情况:(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二、赡养纠纷引发的原因

引发赡养纠纷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子女夫妻矛盾引发赡养纠纷,经济困难引发赡养纠纷等。笔者认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贫困导致。赡养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部分农村,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有一定困难,因此在赡养老人上不愿承担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赡养纠纷。

2、法律义务观念缺失引发。农村中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较差,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有些人便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自己经济上的花费,把老人当做家庭包袱,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3、分家析产矛盾产生。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独自生活。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4、多子女现象引发赡养纠纷。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  

5、子女长年外出务工致老人生活无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有大量人员外出务工,其中有部分外出人员未妥善安置家中老年人,使老人失去生活来源,只好依靠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

6、农村社会保障滞后致赡养案件多发。农村老人与城市老年人相比大多既无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也无社会低保金可领,当年老多病后,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进而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三、赡养纠纷的调解 

虽然进入法院解决赡养问题的案件往往是经过多次人民调解无果的案件,矛盾较为复杂,解决难度较大。但笔者认为以亲情为切入点,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采用多种方式调解劝说,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是完全可以提高调解成功率的:

1.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和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因这类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2.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3.强化为民思想,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许多赡养纠纷中的老人行动不便,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我们可以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审判人员要经常深入农村院落、田间地头,现场办案,就地调解。在现场开庭前,法官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当事人亲朋一起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达成赡养协议。审判人员在讲法、讲理、讲情的基础上对赡养案件进行调解,通过唠家常等方式,拉进与当事人 距离,用法官的亲和力感动当事人,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

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法院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办案人员在当事人尚未“对簿公堂”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协调和解工作。

5、坚持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到位。法院应及时将涉老案件的信息反馈给相关组织好单位,同时对社区等民调组织出具的合法调解协议及时予以确认,以便调动各方面的司法资源,督促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促进和谐稳定。同时注重发挥社区、居委会在案件调解中的作用,发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协助调解,切实把调解工作落实到了赡养案件审理的每一个阶段。

作者:杨盛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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