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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一)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考点二:派出行政机关

  派出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只包括三种:(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领导县政府。(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领导乡政府。(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导居民委员会。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大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1)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大的差别。(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系统。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的内容。

  考点四:公务员的辞退

  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但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辞退。

  考点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且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考点六: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合法的法律效力,一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1)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不可变更力,即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非由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2)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3)执行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国家强制力,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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