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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先予执行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原告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告不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不先予执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先予执行的法律制度限于以财物为内容的给付之诉和以行为为对象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前者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和追索劳动报酬的。后者如在侵权诉讼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实施或停止某一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情形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求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设立担保条件是为了加重申请人的责任,防止其滥用申请权,造成先予执行错误。对于一般先予执行的资金或者其它财产数额不是很大的民事纠纷案件,诸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申请人往往比较困难,可不责令担保。而对于经济合同纠纷,先予执行的财产一般是较大数额的款项、大宗货物或生产中急需的关键设备等。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而随时变化,如果先予执行错误,会给义务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担保

三、先予执行的审查及处理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担保的则驳回申请。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四、 法院在先予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法院对本案件有无管辖权。申请人一般在起诉的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应审查对本案有无管辖权,只有在有管辖权的基础上才可行使先予执行措施。

2、法院须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盲目采取先予执行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因此法院应严格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实物担保的,财产须为申请人所有或管理。

3、先予执行的数额应和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数额相当。否则超过部分适用执行回转,会给审理造成被动。

4、先予执行的标的与申请人申请的标的应相符。法院应依申请人的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5、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应明确。不存在反诉等情况。

6、先予执行后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应准许。先予执行只是一种假执行,至于这种执行是否正确合适,争议是否得以解决有待于继续审理才能得出结论。如果先予执行后即允许申请人撤诉,无形中剥夺了被申请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放弃了人民法院的诉讼义务,一旦先予执行不当,势必酿成新的争议,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先予执行后不应准许申请人撤诉,而应继续审理、案件审结后,原告胜诉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应记明先予执行的款项、特定物在被申请人应付的款项总额中予以扣除,返还担保物。双方结算清楚。如案件审结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同撤销先予执行裁定,返还已执行的款物,并赔偿被申请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先予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必须立即执行。先予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须立即执行,也即进入执行阶段,无需再由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案件未审结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生产经营极度困难,一般裁定的义务内容都小于或大体等于将来判决的义务内容的。因此,不宜采用分期交付办法,也不易采用扣押、查封、冻结等延长执行期限的办法,应该尽快执行完毕。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分期缓期执行的,期限也不宜太长,否则就会失去先予执行的法律意义。

作者:杨盛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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