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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持法意识有待加强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农民出于对土地等资源的依赖及生产生活的需要,不可避免的引发各种纠纷或利益冲突。近年来,随着有关行政部门对‘三大纠纷’等的重视,使不少纷争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如遇确实土地等资源之权属纠纷无法达成和解的,大多会进入司法程序,而依照我国有关土地法律规定,以及依案件性质,诸如卫生、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此种各类案件为数不少。
在承办案件当中,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行政,但由于个别部门领导、办案人员(尤其是乡镇基层)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等原因,往往只重视案件的实体处理,而忽视执法程序,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往往陷于颇为被动的局面。就笔者所审理的行政案件,比如,就拿‘三大纠纷’案件为例,根据我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办案程序的疏漏,表现如下:

(一) 条例规定,案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的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另一方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受悉后20日内提出答辩意见并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果该当事人提出答辩的,应当将此意见告知申请的当事人(具体操作中,可将答辩意见复印件发送);据案情需要,针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及事实理由,确定双方一个合理的举证期限(书面)。在法院受理的诉讼中,发现绝大多数案件都没有发送,更没有告知当事人答辩、举证及期限。

(二) 权属争议的案件,应当及时到权属争议现场勘验,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参加,必须对勘验结果制作笔录,让当事人签名认可。勘验人、制图人也要在笔录上签名,以示负责。诉讼中,有的案件无笔录,有笔录的,也无当事人签名,勘验人签名等情况。

(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组织当事人调解的,无论最终是否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都要制作笔录(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没有笔录的,自当视为没有进行调解,该程序必然违法。

(四)一般案件(同一乡、镇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应当在受理后,4个月结案;前述之外的案件,是6个月结案,如果是疑难、复杂的,有必要延长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再分别延长2个月;另外,大多数案件的实体处理还应当经过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有讨论笔录。诉讼中,几乎所有案件都超过期限,案件也没有领导集体讨论经过的笔录。

卫生管理、渔业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所处理的案件也有类似情况,诸如在处罚当事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辩解的权利,(可当即以制作笔录方式来解决),处罚较重的案件不能当场作出处罚,甚至有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另外,案件调查结束,应由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审查、决定,而不是其他非负责人代行等等,执法机关(办案人员)往往忽视,一旦进入司法审查,法院就难以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有道是,‘只有程序的公正,才会有实体的公正’,我们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多读懂、弄通自身涉及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认真处理每一个案件,才能创造出公正、和谐的司法环境。才不负人民赋予的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者。

作者:黄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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