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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专题复习——赔偿范围(二)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真题-15(00-17-单选)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

  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

  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答案:A (此题争议较大,胡锦光和吴鹏等一些老师认为是职务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中滥用权力解决个人矛盾。)

  真题-16(02-76-多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

  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答案:ACD(注意:张能宝主编的历年真题解析中认为A项属于国家补偿,林鸿潮对此观点进行了无情的驳斥)

  ★★行政赔偿范围(表-73)

  在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具体到行政赔偿范围确定标准有两项:

  一是行为标准,即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二是权利标准,即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限于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

基本原则 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肯定列举 ①损害人身自由权;②损害生命健康权;③损害财产权;④特定条件下损害名誉荣誉权
否定列举 ①行政人员个人行为致害;②受害人自己致害;③第三人致害;④不可抗力致害

  ★★★★★刑事赔偿范围(表-74)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刑事赔偿采取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所谓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是指只有在受害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以及判处拘役、徒刑等羁押行为才是错误的,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必须是实际羁押才赔)。如果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拘留、逮捕和判处刑罚存在着违法的情况,例如超过法定期限羁押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而被判处死刑并且已经执行即错杀的,事实上属于赔偿范围。这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采取限制原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错误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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