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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专题复习——赔偿关系(二)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表-78)

  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由最后一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错拘案件赔偿 由错拘机关赔偿;检察自侦案件中仅由公安机关实施强制的视检察院为错拘机关
错捕案件赔偿 由错捕机关赔偿(一审判无罪的,批捕与公诉检察院不一致的由批捕的赔偿
自诉案件中,法院错误决定逮捕的,则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案件赔偿 一审法院、批捕机关共同连带赔偿(批捕与公诉检察院不一致的由公诉的赔偿
二审发回一审改判无罪的 视为二审改判
二审发回不起诉或撤案的 视为二审改判
再审改判的 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民事行政案件赔偿 做出侵权行为的法院赔偿(多个法院有委托关系的,谁违法谁赔偿)
司法人员侵权案件 该司法人员所在机关赔偿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侵权的人民法院和侵权的法院工作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上述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都有权作出拘留决定。此外,检察机关对于其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不作出拘留决定,而是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该公安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应检察机关的请求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被视为检察机关作出的错误拘留决定,检察机关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若人民法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决定逮捕的,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若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或者在其自行侦查的案件中错误决定逮捕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无论在何情形下,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均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而且,在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依赔偿义务机关的后置确定原则,公安机关亦不对此前错误拘留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义务。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连带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又改判无罪的,可以认为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在二审程序中作出的,因而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无论是在一审判决无罪,还是二审改判无罪,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此前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都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5.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如果被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严格按照被委托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执行而发生损害的,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若被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违法造成损害的,被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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