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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被告人脱逃的特点、方式和对策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提押、押送、看管刑事被告人,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将被依法关押的刑事被告人从看守所提押出来,押送到法院参加审判活动,并将刑事被告人安全押回看守所,是我们司法警察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期间,发生脱逃行为,必将给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所以,看管好刑事被告人是我们法警工作的重点。因此,认真分析刑事被告人脱逃的特点、方式,并研究预防刑事被告人脱逃的对策和措施,对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更好的防脱逃事故于未然,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刑事被告人脱逃的特点

通过几年来对刑事被告人脱逃的调查,刑事被告人脱逃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

(一)刑事被告人情绪波动大,容易发生脱逃行为。

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许多案件都涉及到盗窃、抢劫等重大犯罪,这类案件被告人情绪波动大,大部分刑事被告人情绪易激动失控,极有可能发生脱逃等行为。

(二)脱逃刑事被告人中年青刑事被告人占大多数。

在脱逃案件中,年轻的刑事被告人心理不够成熟,情绪不稳定,遇事易冲动,对自己所做的事不考虑后果,极易产生脱逃的想法,而且很快就能将想法付诸实施。且身体素质好,行动灵活、敏捷,敢于冒险,容易脱逃和躲避法警的追捕。

(三)脱逃犯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在发生的多起刑事被告人脱逃案中,文盲、小学和初中文化的占绝大多数,这说明文化程度越低,思想素质也较低,法律意识也更淡薄,做事不计后果,也更易脱逃。

(四)脱逃中财产型和暴力型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占多数。

在脱逃案中,一般财产型的和暴力型的刑事被告人脱逃占多数,这部分罪犯过去往往是靠犯罪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他们形成了贪婪、狡猾、自私、凶狠的心理,一旦被刑事拘留,对严格的监管改造生活极不适应,相反,对以往的犯罪生活十分留恋和向往,而监所有高墙、有武警守卫,不易脱逃,因而想方设法在开庭审理时寻机脱逃。有些刑事被告人,犯罪后不思悔过,寻思报复办案人员,报复社会,因而伺机脱逃。

(四)有重大犯罪的刑事被告人脱逃的可能性更大。

法院在开庭时,对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刑期的重大刑事被告人与脱逃是有密切关系的,是成正比的。判处刑期的不同会导致刑事被告人不同的脱逃心理,一般来说刑事被告人判刑重、刑期长,其主观恶性大,易不服判决,丧失信心,逃跑的可能性就大,有重大犯罪的刑事被告人,脱逃机率越大,脱逃率越高。

(五)服刑时间越短脱逃的可能越大。

刑事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前,过着无拘无束的自由和纸醉金迷的犯罪生活,与入狱后监所的严格管束之间所形成的巨大反差,便企图通过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脱逃。大部分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拘留前都是犯盗窃、抢劫罪,金钱、财物来得容易,过惯了放荡不羁的生活,生性好逸恶劳。被刑事拘留后,失去了自由,加之法院宣判后将面临严格的监规纪律约束、定期的学习和艰苦的劳动锻炼,他们感到极不适应和心理恐慌,由此思念过去的犯罪生活,因而铤而走险,寻找机会脱逃。

(六)二人合伙脱逃也较多。

一些刑事被告人性格内向,不愿与人交谈,其真实的心态无法掌握,他们或因思念亲人,或因家庭变故,或受其他刑事被告人的言语伤害,或者认为宣判后自感前途渺茫,一旦有人怂恿,也极易产生脱逃思想,并和别人一起脱逃。

从性质上看,刑事被告人脱逃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突然性。就是说脱逃发生的时间、地点、脱逃人数以及发展趋势,司法警察部门事先很难得到确切信息,不可预见,很难做出准确预测,因而很难在思想上、警力上和装备上做到有效防范,一旦发生就措手不及。

二是危险性。多年的司法警察工作证明,在执行押解、看管、值庭等任务中,发生刑事被告人脱逃的事件并不鲜见,尤其是近几年来,刑事被告人脱逃的事例呈上升趋势,有的甚至利用袭击司法警察的方式脱逃,这说明刑事工作环节对司法警察带有一定的危险性。

三是持久性。刑事被告人一旦脱逃,若不能及时、迅速将其抓获,往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这就要求参与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不仅要有充沛的体力作保障,而且要有极大的耐心和高度的纪律观念。

二、 刑事被告人脱逃的方式

由于看守所的特殊戒备环境,刑事被告人实施脱逃的方式和手段受限,不容易成功脱逃。要想脱逃,怎么逃,如何才能逃得脱,这是每一个企图脱逃的刑事被告人都认真思考、积极预谋和准备的问题。利用开庭审理之机,利用法院司法警察在提押、看管和法庭审判时工作的疏忽和漏洞,想办法脱逃,这是想脱逃的刑事被告人的共同心理。通过对近几年来从法院脱逃的刑事被告人的分析,刑事被告人实施脱逃一般有如下6种方式:

(1)利用冲监的方式脱逃。具体表现在司法警察提押时,刑事被告人利用司法警察办理提押手续间隙,趁机冲出监所大门实施脱逃。

(2)在看守所大门,利用司法警察的疏忽,在司法警察开车门、启动警车时,借助个人体力,强行实施脱逃。

(3)借押解途中的警力不足,以上厕所、患急病等为借口,或者在发生车辆堵塞等紧急情况时,利用司法警察看管不紧、麻痹大意时脱逃。

(4)在固定看管场所和临时看管场所,利用司法警察擅离职守、精力不集中、丧失应有的警惕性、交接留有间隙、重刑犯未被使用警械具时和出(入)厕、出(入)庭途中监控不力时脱逃。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利用开庭时司法警察工作的疏忽,利用强行冲出大门、从窗户跳出等方式脱逃。

(6)挟持人质,武力威胁脱逃。通过挟持人质(尤其是女干警),利用武力威胁,暴力强行脱逃。

三、预防刑事被告人脱逃的对策和措施。

刑事被告人脱逃的危害性远不能只从刑事被告人逃避惩罚上简单理解,他们或许疯狂报复社会,或许伤害原告或办案人员,或许为逃避追捕不顾一切¨¨¨我们不能单纯依靠某件设施牢靠、装备的完善、某种制度的落实或某个人力量就可以有效地防范刑事被告人脱逃,而应从整个社会安全的角度高度重视,群策群力,认真落实。“刑事审判无小事”,司法警察应该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不放过在提押、值庭和看管中的每一个细节,不错过任何看管漏洞,不给刑事被告人任何可乘之机,这样,防范刑事被告人脱逃也就水到渠成了。

通过刑事被告人脱逃的特点和方式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的押解、看管、值庭工作,是基层法院司法警察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必须加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押解规则》、《看管规则》、《值庭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刚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履行职责,以优质、高效、强有力的警力,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精心组织,制定预案,认真做好押解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一是在受领任务后,制定严密的行动方案是搞好押解工作的前提条件。要制定好押解方案,对任务的详细分工、组织领导、预想情况、处置方法、携带的武器械具、着装、车辆保障及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具体的明确。务必做到执行任务的干警分工明确,胸有成竹,处置有序。

二是要选配好押解法警,按规定和要求押解,确保押解途中安全。押解是将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强制押送到指定地点接受审判的过程。保证押解刑事被告人安全,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尤其押解是在行进中进行,具有沿途情况复杂、看守控制困难、乘坐车频繁、接触社会面广、环境生疏等特点。要防止人犯逃跑,保证将人犯安全地押送到目的地,就需要掌握以下几点:1、选配好押解人员。必须挑选纪律观念强,具有熟练的押解技术、丰富的押解经验和身体强壮的司法警察担任。押解力量的安排,必须以大于二比一为宜。押解重大或特殊刑事被告人,还应适当增加警力。女犯的押解,应有女干警参加。2、押解要求。上车前必须清点刑事被告人,对刑事刑事被告人进行搜身检查,防止其携带凶器、纸条等违禁品。对刑事被告人一律加戴械具,并使其安置在便于监视和控制之处,押解人员位于刑事被告人的后方或对面、内侧,关好车窗,控制车门,防止跳车。押解多名人犯时,要勤查看、勤点数,禁止人犯东张西望、谈笑取闹。要掌握上车、下车、停、开四个环节,严密控制车门、车窗两个地方。多车押解时,要确定车辆编组,配备指挥车,规定行车速度、距离和联络信号,并要留出机动车辆,以便替换途中发生故障的车辆。车辆在行驶中,如道路宽直、视线良好,车距可保持在30至50米,通过车辆密集处、拐弯、上下坡和复杂地形时,要缩短车距,减低车速。3、押解中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掌握刑事被告人的思想情绪变化,作好突发性情况的处置准备,同时防止刑事之间的接触联系。押解途中人犯提出大小便,如乘汽车押解,不到预定地点,一般不允许人犯大小便。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上厕所时,押解人员应先检查厕所,不准人犯关门大小便,不管人犯是男还是女。人犯进厕所后,押解人员应一脚在门里,用手和脚的抵力,形成半开门,以便监视和控制。当发生刑事被告人脱逃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追捕,并及时报告。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看管,防止看管过程中发生脱逃。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看管勤务与提押、值庭两个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各个环节有不同的侧重点,看管勤务侧重于看守与管教。看守是在于监视刑事被告人的动向,管教在于管理教育被告人遵守看管场所规定。在看管刑事被告人时,要做到:(1)掌握基本情况,了解被告的人数、性别等。(2)进行安全检查,是固定看管场所的,应对羁押室的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对出(入)法庭、出(入)厕所的路线,清理砖头、石块、木棒等),排除险情;是临时指定的场所,对周围环境要进行堪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设施。(3)了解案情,法警队领导在不违反审判纪律的前提下,要及时向合议庭成员了解案情,以便做好针对性的防范工作。(4)成立看管领导小组,根据被告人的规模(人数),确定警力配置,合理编成警力。被告人10人以下的,应建立2个看管小组(每组不少于2人);被告人10人以上的,应建立3个看管小组(每组不少于3人)。(5)结合案情,确定武器、警械具配带,并报院领导审批。(6)本院警力不够、或羁押室设施不全、或指定的看管场所不符合安全需要时,应及时提出建议,在实施看管勤务前彻底解决。临时看管时,每一个被告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法警执行,其中一名法警要首先对看管场所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主要检查门窗是否牢固、室内有无铁器、木棍、锐器等足以致人死亡、伤残的物件。其次,在被告人被带入看管场所前,另一名法警要重新检查被告人的械具是否有效。待双方检查完,一名法警要靠窗面向门口站立后,再示意另一名法警将被告带入临时看管场所,同时面向第一名法警靠门站立,将被告控制在双方的视线之中,以防止被告脱逃。看管是刑事审判工作一个重要的警务环节,基层法院法警部门必须认真、高度负责地组织实施看管勤务,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保证值庭时不让刑事被告人脱逃。

值庭作为司法警察的一项主要职责,在保证审判案件的有序进行,是防止刑事被告人脱逃等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值庭工作不仅是法警职责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审判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新形势下,刑事审判活动中,值庭工作应当找准以下几个着力点:

1、司法警察在开庭前将被告人带至羁押室,应当对被告进行遵守法庭纪律的教育,同时按起诉书中记载的刑事被告人次序将其列队侯审。另一方面在将被告人带入法庭前必须先行察看和确定押解被告人上下庭的路线和出入口,并进行清理,排除隐患。对进入审判区的旁听人员认真进行安检,防止有人携带凶器、易燃易爆物品等违禁品协助犯罪嫌疑人脱逃。

2、正式开庭后,司法警察的值庭工作应按照突出重点、全面防范的原则,有条不紊、认真细致地依法进行。首先,必须熟悉审判区域环境,观察了解审判区域的周围环境,洞察可能导致人犯脱逃的隐患,充分预计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等。其次,切实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一名被告人一般需要有三人看管,其中二人看护另外一人做机动之用。实践中少数法警对此掉意轻心,认为没有必要分得如此细致,只要方便即可,结果给刑事被告人脱逃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庭审中的值庭工作必须以《值庭规则》行为标准,确保庭审安全。带被告到指定位置就坐后,法警就坐于被告的正后方的第一排旁听席上,以隔离被告与旁听席上的亲朋好友,安排法警站立于法庭大门口(如另有通道或门,则应反锁处于保险状态),或就坐于法庭门口最近的旁听席上,以便于控制被告人从门口逃窜。

3、法庭审理完毕后并不意味着值庭工作全部结束,刑事被告人往往认为是脱逃的好机会,因为这时候庭审结束了,参与诉讼的人员相继退场,场面相对混乱。因此,法警在此阶段不能有丝毫松懈,应该时刻警惕刑事被告人的情绪波动,加强防范;同时加强外围戒备,防止人犯亲属或不明真情的群众协助人犯逃逸。庭审结束后,押解的两法警应迅速走至被告两侧,并带被告至书记员处,核对笔录,签押指纹。另一法警则控制被告家属,不得靠近犯罪嫌疑人,然后,由这名法警在前,观察、疏通刑事被告人进出过道,另两名押解法警控制被告人,一起离开法庭,并立即将刑事被告人押上囚车,将刑事被告人还押至看守所。

(四)加强日常的教育训练,做好日常警务保障

精湛的专业技术素质和充沛的体力素质,是防止刑事被告人脱逃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司法警察要加强平时的学习和刻苦训练。我们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在面临新形势的严峻考验中,首先要在平时加强新的业务技能学习和培训,以便保障审判安全。其次在实践中要反复积累,巩固提高自己法律素养,不仅要了解法律条款和立法精神,而且要通晓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在服务于审判工作中能够高瞻远属,洞察入微,才能培养法警较强的计划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沟通和快速反应的能力。再次,根据押解刑事被告人的工作特点和任务性质,必须适时地按排体能、警务技能训练,以刑事被告人脱逃为背景加强演练,培养法警的处理应对能力,增强法警在复杂环境条件下的防逃、制逃和追逃能力。

在硬件方面,基层法院的安全硬件设施配备要达到规定标准,应努力克服经费不足的困难,设置规范、坚固的刑事审判庭,配备必要的、安全的囚车等硬件设施,加固审判庭门窗,以减少、消除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止刑事被告人利用法院硬件的不足脱逃。

总之,我们司法警察在押解、值庭、看管刑事被告人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要有敏锐性、预见性和洞察力,头脑要时刻保持冷静,眼睛要时刻“左顾右盼”,手脚要时刻麻利有力。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刑事被告人脱逃,才能保证整个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圆满完成法律赋予我们司法警察的神圣任务。

作者: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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