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发布日期:2011-05-16 作者:110网律师
******砍伤******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A、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区别: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无意剥夺他人生命,只想教训一下******。******没有死亡,完全在其意料之中。
B、******的主观心态应属于间接故意,因为对于******的伤势其是放任的心态、而非希望或者追求其死亡的结果,其心态属于间接故意中非常典型的“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供述中多次称“头脑一片空白、很气愤、失去控制”,并且其是因为与*****等人发生纠纷,进而想到被害人的行为,情绪失控而导致的伤人,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原则上按照造成的后果定罪,(《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417页至418页)有表述本案中******构成重伤,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C、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区别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该行为是否有所节制、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结合******在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发案原因是******拒付工资及*******、行为发展过程很短,砍两刀立即走人、犯罪工具是前案使用的菜刀,而非重新寻找、作案时间是在白天、地点是在被害人**********介处、环境是旁边都有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尚好、作案中被告人有节制,在有机会继续砍被害人的情况下并未连续实施打击、被告人一贯忠厚老实,并非凶残之徒、犯罪后的态度也称当时是想砍伤被害人,而非要致被害人死亡。《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417页至418页有表述。综上所述,******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意愿,该案应该定故意伤害罪。
D、相关书籍的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514页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称,对于因一时激愤而突发起意行凶的案件,如果在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原则上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于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行凶案件,尤其是被告人也存在过错的案件,如果定性存在较大争议,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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