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故宫失窃展品拒不交出承担何责
发布日期:2011-05-18 作者:110网律师
新闻背景://news.163.com/11/0518/04/74AE78ML0001124J.html
北京公安机关称:捡拾故宫失窃展品拒不交出将追责,作为法律人,我们需要研究的是这种情况是否违法、违反了什么法、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下面简单分析:
一、 该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这种情况显然不属于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那么余下来要分析该物品是否属于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及是否有拒不交还的行为。如果两者都符合,则应该定侵占罪,如果两者中有任何一种不符合,则不构成侵占罪。首先这种情况并非属于遗忘物,这并非属于故官忘记的财的;也非属于埋藏物,埋藏物一般是从地下发掘而来的。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我们认为拒不交还的前提是权利人已经向占有人提出返还的请求,并且占有人是特定的,明确的,而非泛泛地向社会成员主张返还。综上所述,故意失窃的物品不属于遗忘物、埋藏物,故官也未针对性地向占有人提出返还的请求,因此这种情况不构成侵占罪。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不是介入侵占案件。只有被告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二、 该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讨论是否构成本罪,需要研究两点,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这些失窃物品是赃物、其次是是否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第一个方面是主观认识的问题,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明知肯定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不会是其他性质的财物。明知可能是赃物,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但又不能充分肯定其为赃物。因此,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不要求是确定的,只要认识到或许是赃物、可能是赃物即可。基于这一理由,赃物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对明知是赃物的认定,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即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相关事实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如果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行为人未作任何辩解,则推定成立。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当然这就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了,本案在媒体上炒得轰轰烈烈,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其次是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窝藏赃物,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赃物,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赃物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将赃物予以转移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将某建筑物内的赃物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房间的,不失为转移赃物。收购赃物,是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代为销售赃物,是指替刺巳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这是需要证据来认定了。
三、 本罪的量刑幅度
本罪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属于妨害司法的犯罪,因此分析其情节是否严重,不能一味地看数额,社会影响力,而应该看被告人的行为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起到了多大的阻碍作用,因为这才法条保护的法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捡拾故宫失窃展品拒不交出不构成侵占罪,而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成立该罪,要承担三年以下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要承担三到七年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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