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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警察的现状成因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1-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惟一的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准军事力量,既担负着提押案犯、送达法律文书、维护审判秩序、参与执行以及执行死刑的重要任务,又肩负着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神圣使命。法警队伍自组建以来,随着法警在全面履行保障审判职能和执行工作的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警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法警地位日益提高,法警的作用也在法院工作中得到了进一步发挥。然而随着法律的普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执法理念的不断更新等,在管理法警和法警履行职能等方面存在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为此,笔者结合当前法警工作实际,对法警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一、当前法警工作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队伍的管理体制、职能权限、警力编制、警务装备等方面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再者由于立法不完善及理论研究滞后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对法警的管理混淆不清,对法警的职责认识始终难以统一。

(一)法警法定职责界定存在缺陷

1、关于法警地位、作用的定性。

无论在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关于法警地位、作用的定性都是不够明确。各级法院没有真正认识到司法警察是法院自己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对审判工作重视的贯性,在不同层次领导心目中,存在重审判、轻法警,司法警察工作没有进入决策层次,更谈不上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甚至有些领导认为抓不抓司法警察建设无关大局,对司法警察工作漠不关心,司法警察的重要性只有当工作中发生了非要司法警察冲锋陷阵的时候,才能在领导和一些法官心目中有位置,但过后就忘,形成了司法警察工作不能与审判工作同步发展,一些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已呈严重滞后的工作局面,部分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至今没有级别和待遇。误区二:不同层次的法院领导认为司法警察不能成为独立的执法主体,不能不遵照法官的指令行使职责,不能把司法警察工作上升到保障审判权力实现和树立法院形象的高度去认识。误区三:部分法院领导和法官认为司法警察只保障审判秩序,不保障审判权力的实现,片面地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就是值庭、看门,送达法律文书简单的劳动,有时把法警当成工勤人员使用,法警应当履行的职责被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代替了,总担心交给法警不放心,甚至以保密为由让法警回避,即使让法警参加也只起辅助作用,形成了法警不作为,或有劲使不上,协助执行时,只协不助,不出力的工作局面。由于这些误区和偏见的影响,导致司法警察工作及队伍不规范,职权不明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法警的独立性、特定性,导致在实践中既有将法警作为协助办案力量的,也有将法警作为类似保安人员和打杂人员来使用的。

2、法警职权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受限。

设立司法警察的目的就是保障审判秩序和审判权力实现,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由法律、法规对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规定。目前,虽然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法警的职责,如最高法院早前颁发的《条例》、《法庭规则》和近两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三份指导性文件,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但仍存在许多矛盾与冲突的地方。对规定的权力条款落实不了,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困难多,落实不到位。实践中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分离,在需要法警发挥作用时于法无据,严重影响了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从现有履职情况来看,法警有点类似于公安机关的协警,说是警察呢,但只能跟着法院官走,没有独立的警察权;说不是警察呢,又是法律规定的一个警种,且也要参与办案。正是由于这种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法警履职混乱。如有的法院将法警作为机关守楼队,有的法警的着装被作为门岗以示威严,更有的把法警当作打杂人员使用,负责斟茶递水,打扫办案区卫生。

(二)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法警职能行使方式不明,管理体制不健全,不能发挥正常职能。

《条例》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是目前在实践中,队伍的集中管理和双重领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尤其是基层法院,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法警兼职多,分散的法警并由所在的部门进行管理,法警队一有警务时,采取临时招回,待任务完成后即回到所在的部门,形成了法警部门与其它部门双管的格局。由于用警不管警,经常出现法警与部门之间因工作安排上的冲突,有时法警在服从上也勉为其难。由于人员的不集中,法警无法实行统一管理和业务训练,法警队的整体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法警个体素质、警容警纪等不能保证和规范,机构的职能作用也不能正常发挥。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工作中起不了作用,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散、管理不到位,这样也容易出现人员结构上的混乱,思想上不稳定、军心不稳。

(三)法警管理制度在系统性和规范性方面尚不完善

尽管高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对法警警衔授予、晋升、工资待遇、奖惩、调任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院法警与公安民警分别隶属于不同单位领导,对法警管理完全参照公安部制定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条例》第21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机构职级、法警的晋升非常难,特别是基层法警大队的领导和一些年龄大的法警,想解决副科级是非常难的,部分法警急于脱离队伍,给队伍的管理、训练,履行法警职责等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二、关于完善法警制度,充分发挥法警保障作用的几点建议

法警作为国家配置给法院的武装力量,在法院工作中体现的是国家公平与正义,其作用在于通过职能的发挥,保障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维护干警的安全。因此,把这支队伍建设好、使用好是法院机关的重要课题。

(一)建议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警职权。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对司法警察职责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司法警察权力条款,如何执法界定不清,不便操作。要建好这支队伍,仅靠一个条例是不够的,应从立法的角度制定出适合这支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提高认识,增强法警自身素质。

由于法警管理在各地都有所不同,一是分散管理,即将司法警察分配到主要的庭室,由各庭室管理;二是集中分散相结合,即将部分在大队,部分在庭室;三是集中编队管理,即人员集中于司法警察大队,警力由大队统一调配。其中一二两种管理体制在一些法院比较普遍,这样的管理体制或管理模式,显而易见不能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编队管理的要求。法警队伍建设应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而不是各行其道,用所谓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来对应上级的文件精神。法警是一支特殊的战斗集体,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实行编队管理,这是不同于法院其他队伍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因此,基层法院应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对所有法警归口实行编队管理,对那些虽已编队,但长期担负某一具体业务如行政、民事、刑事、执行等工作的法警,应当根据职责要求让他们脱离出来,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使用,确保法警的集中统一。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不误战机,形成整体战斗力,从而充分发挥编队集中管理的效率,发挥编队集中管理的优势。

(三)改变法警的任用机制。除个别特殊人才外,建议法警一律应严格按照《暂行条例》从法律专业毕业生和警校毕业生中录用,除进行必要的文化、法律测试外,还应进行体能测试。同时要使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上与法官保持平衡,从而保持法警队伍的相对稳定。
 
作者:吕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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