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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就是兑现,是一种裁决后的权利实现活动,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权利的兑现过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检验审判工作最终是否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标准。法院执行的效果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乎法律的权威。法院执行的方式及措施有多种,通过有效的执行手段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在实践中,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等是比较常采用的执行方式,此种执行方式具有其有利性,但也存在弊端。笔者针对“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以寻求完善。
一、“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主要类型

1、提取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在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此类执行案件是比较多的。被执行人一般是在行政机关或是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按照现今的经济水平,被执行人每月的工资收入是比较可观的。倘若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该份固定工资收入即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对象。

2、提取被执行人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是在企业或公司工作,工资收入由企业或公司自主发放。企业职工的工资发放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统一发放不同,存在一定的随机性,且与企业或公司的效益有很大的关联。在执行此类案件时,需要与相关企业作好联络。

3、提取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养老金是社会对离退休人员在职时社会劳动成果的再分配,是离退休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后主要的生活来源,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扣划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但人民法院可以在确保给被执行人及其赡养直系亲属按月留有必要的生活费用后通过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扣划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债务,以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

二、“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方式的利弊

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的是想通过法院的强制力在最短的时间内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自己的应得权利得以实现。如果一个案件久执未结,势必会影响执行工作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在规定期限内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最佳结果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是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履行全部义务。但是,一旦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将无法继续执行,法院只能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依法恢复执行。

近几年,法院十分重视案件的执行和解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案件完全执结率等指标。为此,创新执行方法,破解执行难,成了各级法院时常探讨的话题之一。其中,“提取工资收入”等方式是执行工作中较经常采用的执行方法,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较为固定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履行完毕,申请人也较为乐意接受这种保险的折中的执行方式。

提取工资收入的方式,一种是经过法院调查核实,确定被执行人除有固定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裁定提取工资收入;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由法院作出裁定提取工资收入。通过提取工资收入,可以在确保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基础上又可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得以兑现,有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

提取工资收入的执行方式虽然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但是也存在一定弊端。

首先,案件执行期限过长。一般通过提取工资收入方式执行的案件执行标的都比较大,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更多。许多被执行人不能一次性履行完全部确定义务,通过提取工资收入虽然能确保执行完毕,但许多案件未能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执结,总给人悬而未结的担忧,影响案件的执行效果。

其次,案件管理易混乱,耗费执行资源。依照相关规定,案件执结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订归档。而尚在提取工资阶段未能完全执结的案件,则给装订归档等工作造成影响。对于此类案件,有的案件需要在几年或是更长的时间内才能完全执结。执行人员往往需要重复工作,每月关注案件的提取情况,耗时又耗力,不利于案件的有效管理。

再次,协助执行单位协助不力,造成案件执行难。对于由财政部门协助执行的案件,因有比较规范的提取方式,执行过程相对顺利。而对于由企业或公司协助执行的案件,因具有一定的不定性,执行难度相对较大。如果协助单位存在不良的保护主义或不作为,则给执行工作造成更大的不便。

三、解决“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弊端的几点对策

1、强化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即时强制实施权的有效实施。案件在进入提取工资收入的循环平稳实施阶段后,应当继续用尽案件的其他执行措施。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应当即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执行结案。

2、加强案件的有效管理,合理分配执行资源。案件装订归档后,应当适时或定时对该类案件进行整理,建立相关案件的台帐,做好执行阶段的各种执行记录,以免发生错漏。对于有能力的法院,可由专人对此类案件进行管理,并协助原执行案件的法官共同完成案件的执行。

3、加强与协助执行部门的有效联动。协助执行单位是此类案件执行顺利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法院应当建立相关的联动机制,防止非法干预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促进执行案件的有效执行。

4、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法院可通过电视、报刊、宣传单、板报等媒介方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督促执行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配合执行工作。

作者:杨海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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