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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巡回审理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在享受改革带来的好处时,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各种社会矛盾也是层出不穷,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在得到不断提升的同时,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不断得到了加强,近几年,涉及农村人民群众作为当事人的案件有所增长,如何妥善处理涉农案件,将矛盾控制在农村、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迫切的摆在了我们人民法院的眼前,经过笔者近几年观察和实践,发现巡回审理在解决涉及农村矛盾纠纷当中具有重要作用,各地法院采取的巡回审理模式也是各种各样,充满了地方特色。
一、 巡回审理的含义

巡回审理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自己的辖区内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采取巡回流动的方式,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和其它方便群众诉讼的地点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知道,巡回审理不仅仅在第一审适用,在第二审同样可以适用。

二、 巡回审理在处理涉及农村矛盾纠纷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首先,巡回审理能够最大限度的接近当事人生产生活的环境,便于当地人民群众对案件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舆论监督,当事人往往迫于舆论的压力,均对自己在巡回审理中的言行举止有所收敛,便于案件顺利处理。

其次,巡回审理能够更深入农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便于办案法官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对固定案件证据有重要意义。虽然我们现在提倡“谁主张、谁举证”的办案模式,但在许多涉及边远山区农村人民群众为当事人的案件时,也还存在一些不知证据为何物的群众,由于其举证不能,往往又承担着败诉的可能,这一类人中往往存在着有理但因为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情况,他们经常迁怒于法院,对法院表示不满,容易引起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但,巡回审理这一办案方式可以灵活的解决这一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因此 ,在涉及一些弱势群体为当事人的案件中,对其确实因为能力问题无法举证但其又确实可能存在冤屈的情况下,我们法院在巡回审理中依照职权调查取证,是有法可依的,巡回审理中,法官积极主动介入,往往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的真实材料,便于法官在巡回审理中及时调解处理作出正确处理。

第三,巡回审理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一般来说,巡回审理往往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自己的辖区内采取巡回流动的方式,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和其它方便群众诉讼的地点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体现了案件审理上的灵活机动,由于巡回办案法官下到了当事人所在村屯进行巡回审理,当事人往往为此会节约到法庭所在地或者县城法院所在地开庭时产生的路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节约了诉讼成本,十分符合当前我国提倡的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法制理念。

第四,巡回审理对案件调解有较大的推动作用,能有效提高案件调解率。笔者经调查发现,由于巡回审理有快速、灵活、机动等特点,能够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减少了律师等外界因素的介入,为案件当事人节约了请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费用,在巡回办案法官辨法析理中,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促成案件的调解。

三、巡回审理在当前审理涉及当事人为农村的案件中应该灵活运用。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如何跟上改革的步伐,成了我国中央高层决策的重点,各种惠农政策也相继出台。在这历史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法院如何能动司法,服务三农,也成了摆在各级法院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法院应该充分利用巡回审理这一灵活机动的方法服务三农,在实践中,各地法院要根据本地的涉农案件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巡回审理模式,在巡回审理中,充分发挥当地乡干部、村干部以及当地有威信的村民的重要作用,邀请他们到场参加庭审和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往往会达到审理一个案,教育群众一大片的效果。总之,巡回审理在当前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在解决涉及农村各种矛盾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各基层法院要积极大胆的运用,为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罗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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