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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名师辅导:宣告失踪和死亡(3)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1)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2)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来源:法律教|育网(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难点辨析]

  第一,宣告死亡的申请是否存在顺序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宣告死亡存在顺序,其依据在于对《民通意见》第25条的推论;持此观点的意义在于维护配偶的身份权。因为配偶不主张宣告死亡,其他人不得主张宣告死亡,配偶身份就不会消灭。此种观点的负面意义在于,不利于保护其他人的财产继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宣告死亡不受顺序限制。其理论依据在于,宣告死亡制度是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其核心是财产继承权问题,故不存在顺序限制。哪种观点更为适宜,有待进一步观察。第二,宣告死亡的效力。宣告死亡的效力表现为,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个人财产为遗产依法继承,其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但被宣告死亡的效力是受限制的,即只在被宣告死亡地发生效力,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未真正死亡,在其生存地不发生死亡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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