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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1-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姻法以列举形式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四种主要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主要针对因胁迫结婚的情形。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属违法婚姻,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保护的限度不同。可撤销婚姻,其权利的行使有时间上的限制(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强调行为主体自主决定婚姻状态的权利意识和自愿选择能力。相比较而言,无效婚姻主要针对不符合婚姻法原则和结婚条件的情形,其权利的行使无时间上的限制,既赋予行为主体自主决定婚姻状态的权利,又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其权利的行使予以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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