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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新论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法的“本位”是指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人们常常从“本位思想”出发去考察一个法律部门,确定其调整对象、范围等问题。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一个部门法区别于另一个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通过认识经济法的本位去揭示经济的本质,进而确定其调整对象与范围,这是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现象进行解释与论证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普遍流行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这几乎被奉为公理。经济法基础理论就在这个公认前提之下开展。然而,众所周知,目前经济法理论界对上述理论问题依然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与其停留在问题的表层作无谓的论战,不如追本朔源,对经济法这一公认前提进行必要的检讨。

    一、社会本位:困难与缺陷

    社会本位即社会利益本位。当前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涉及调整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存在三种不同的本位思想:国家利益本位、个体利益本位和社会利益本位。具体地说,行政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民商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进一步地分析很快就遇到了困难。

    (一) 社会利益本位的困难

    1、经济法与民商法。民商法是典型的市民社会的法律,既保护个体的利益,也保护市民社会整体的利益。特别是经过“法律的社会化”,民商法经历了“近代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现代模式的重要原则。民商法不仅通过对个体利益的的保护来促进社会利益,而且通过对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的限制、通过对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之采用直接保护社会利益。社会本位论对此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社会本位论认为,行政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这里不仅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分是一个理论难题,而且对行政法的认识有失偏颇,受到来自行政法的强烈挑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将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利益的需求,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关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误解”。1

    任何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备 “正当性”,这个正当性就是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法发达的原因——— 满足福利国家的需要。施瓦茨在论及“福利国家的法律”或“法律的社会化”时指出:“本世纪也是政府官员的世纪。向福利国家发展的运动也是朝着行政国家方向发展的运动。自觉地利用法律管理社会,特别在社会的经济和公共事务方面,要求在各级政府部门不断增加官僚机构。”“行政机构是政府实现新政的工具。”甚至 “它将以‘公共利益’为指导,取得对经济的领导地位。”2

    可见,行政法的发达是“法律社会化”的重要方面。由于这个原因,经济法很难划清与行政法特别是 “经济行政法”的界线。

    3、经济法与社会法。如果说民商法的“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发达是传统法对“法律社会化”的回应,那么,经济法和社会法就是“法律社会化”进程中诞生的新法。正因如此,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分更是困难。有的学者把社会法当作经济法,有的把经济法当作社会法。然而,国际上也许并不通行经济法的概念,但提到社会法却是具体所指的。社会立法通常包括劳工法、工会法、妇女法、环境法等。笔者认为,虽然不妨把社会法作为经济法现象的一个方面,但是把经济法说成是社会法或者认为社会法就是经济法,却是有问题的。经济法和社会法同为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但二者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别:经济法保护的是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利益,社会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本位论未能区分社会利益的内容层次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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