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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讲义(18)

发布日期:2011-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九、高度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

  高度危险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同时为了减轻作业人的责任,有很多法律规定规定了赔偿的限额,侵权责任法认可这种限额赔偿的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在高度危险责任情形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除了所有人以外,还可能是其他主体:

  (1)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侵权责任法》根据具体的危险行为,分别规定了各自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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