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2011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讲义(11)

发布日期:2011-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五)紧急避险行为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在紧急避险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时,其责任承担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险情是由人引起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险情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3)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避险人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四、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该条的规定,监护人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即使没有过错,虽然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监护人责任,注意如下问题:

  1.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2.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赔偿或无财产赔偿时,由监护人给予赔偿。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由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最大不同。在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得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永专业律师
河南信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