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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讲义(12)

发布日期:2011-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5.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状态下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下的责任,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意这条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同:侵权责任法不再区分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只要是单位用人,适用统一规则。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不再考虑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而在原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中,如果雇员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雇员需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工作人员实施与工作任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凡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法》的赔偿事由的,均按照国家赔偿法处理。

  如果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不是雇佣或者劳动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则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致损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才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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