洒毒樱桃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负担
发布日期:2011-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某是郑州某小区的一楼居民,门前有一小花园。五年前,王某在自家的小花园内种植了两棵樱桃树,樱桃树长势喜人,树枝伸出了护栏,晶莹剔透的樱桃挂满了枝头。每年的四月底、五月初是樱桃成熟的季节,看到娇艳欲滴、伸手可得的樱桃,从门前经过的人们大都会萌发采摘品尝的欲望,小区的孩子们更是把持不住年幼的冲动,常常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偷摘解馋。这样,一年下来,樱桃虽好,却收获无几。为了警示偷摘行为,王某在自家的樱桃枝树上挂上了“樱桃不熟请勿摘 偷摘罚款”的纸牌,孩子们那管这些,偷摘照常。出于无奈,王某在樱桃树上喷洒了农药,并挂上了“已打农药请勿摘 否则药死不负责”的警示牌。2011年4月30日上午11时许,与王某相邻门栋的小学生孙某不顾王某的警示,偷摘樱桃解馋,造成食物中毒,被家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抢救,孙某的命虽然保住了,但其家人却支付了四千余元的抢救治疗费用。孙某的家人向王某索赔,王某却以“警示在先 中毒不管”为由拒绝赔付。
[分歧]
王某对本案孙某偷摘樱桃中毒事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保护自家财产不受损失,在樱桃树上喷洒农药,且已挂出警示标牌,尽了告知义务,孙某不顾警示内容偷摘樱桃,导致食物中毒,责任在己,王某对孙某中毒的法律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为保护自家财产不受损失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看管措施,但其在自有空间之外的樱桃树上喷洒农药,虽然王某已事先作出明确警告,但其行为已危害了小区居民的公共安全,对孙某中毒事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是:王某的樱桃树虽然栽种在自家花园内部,但樱桃树枝已从王某自家小院围栏蔓出,王某给樱桃树喷洒农药并竖立标牌警示偷摘行为虽属无奈之举,但其栽种的樱桃树的空间没有完全被封闭,在花园护栏之外的部分仍属公共场所。王某在樱桃树上喷洒农药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危害了小区居民的公共安全,如果发生中毒事件,王某肯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王某悬挂的“警示牌”不能作为其免责的前提
作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张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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