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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婚姻法院应准予离婚

发布日期:2011-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述: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类似案件的关键在于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方要及时保留伤害的相关证据,如可以报警、将受伤害的部位拍片,找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出证明材料等。

简要案情

甲女与乙男,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7月在村里举办了婚礼,同月办理了结婚证。由于婚前女方一直在外地打工,与男方并不认识,由于年纪渐大,在家人的催促下回家相亲并结婚,对男方并不了解。婚后男方常因琐事对女方拳脚相加,女方多次跑回娘家,又多次被强行拉回。女方因不堪忍受暴力,多次想到轻生,但看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只好继续忍耐。2009年3月,男方在外喝了酒,回到家里不由分说对女方又是一顿毒打,女方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暴行,带着年幼的女儿当晚离家出走。

由于男方及其亲属在当地较有势力,女方在出走家曾提出过离婚,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又因为男方虽常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女方却没有任何证据,因此女方觉得自己已经走投无路。后来女方找了律师,律师在详细了解了他们的情况之后,建议女方再次起诉。此时,女方已经离家一年多,距上次提出离婚也已一年时间。

判决结果

经法庭审理,认为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且此次离婚据上次提出离婚诉讼已经间隔一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子女每人抚养一个,各不负担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法律建议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类似案件的关键在于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方要及时保留伤害的相关证据,如可以报警、将受伤害的部位拍片,找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出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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